※ 引述《q135q135 (打工仔)》之銘言:
: ※ 引述《kugga (ン・ダグバ・ゼバ)》之銘言:
: : 一開頭先講立場 我是中壢來der
: : 硬要說的話 我比較偏向同志應可領養
: : 正方的論點通常是:
: : 1.領養小孩是天賦人權
: : 2.重點在於家庭環境的健全與否 而同性戀和一父一母的角色並不是重點
: : 3.性傾向是先天的 不會因為家庭教育被改變
: : 反方的論點比較有可看性的是:
: : 1.領養小孩不是天賦人權 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法律沒有欠同志家庭一個小孩
: : 2.社會普遍仍有歧視和成見的情況下 何以讓被領養小孩到最前線承受浪頭衝擊?
: : 3.如同許多同志成長時的迷惘 社會也不缺少對同志"表面上"的尊重
: : 但在異性戀家庭成長的同志仍然需要花不少時間認同並發現自己性傾向
: : 同志家庭如何能承諾不會複製?
: : (個人補充:兩三年前曾經在蘋果上看到一個同性戀家庭讓他們領養的小孩在青春期前
: : 變性 沒多久又變回來 後來該小孩自稱是雙性戀... 這可能是個案啦...)
: : 大家覺得咧?
: 站在平等原則(或稱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
: 小弟支持同性婚姻(再次強調 小弟是異性戀者哦)
: 也支持同性伴侶(同性夫妻)或同性戀者享有收養子女的權利
: 一旦認同同性戀者也有收養子女的權利 就不應該加上任何的限制
: 不論是同性戀者或是異性戀者 其收養子女的權利應該是一樣的
: 不應有所不同
: 而為了被收養者(尤其是未成年的小孩)的最佳利益
: 應特別注重兒福團體或社工對收養人(不分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的家庭評估
: 確切地評估收養人本身及其家庭、生活環境是否適於收養被收養人
: 如此才是正途
: 另外 小弟發現很多人在討論這個議題時
: 會陷入一種非黑即白的邏輯謬誤
: 好像被收養人沒有被同性戀者或同性伴侶收養 就一定會一直是個孤兒
: 所以會有類似"當孤兒會比被同性戀者收養好"的言論出現
: 然而 被收養人今天沒有被A收養 未來亦有機會被B收養
: 今天沒有被這個家庭收養 改天說不定可以被條件更好的其他家庭收養
: 所以重點不在收養人的性向為何
: 而在於收養人(不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本身
: 是否係一個適合收養子女的個體或家庭
: 至於適不適合 並不是鄉民說了算
: 而是要仰賴專業的兒福團體、社工的完整、審慎評估
這個問題非常簡單,
只要規定同性戀父母只能領養同性戀小孩即可。
至於如何判斷兒童是否為同性戀,屬於不同的議題,暫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