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合理的地方有:
1、簽奉核准的是修繕保甲路,實際上施工的竟然是非法(違反環評法、水保法、山保條例及
山開辦法)新闢山路?
2、390公尺長的新闢5公尺寬山路(約1950平方公尺)僅1百餘萬元就能完成發包,平均每平方
公尺的造價不到1仟元,實在是太便宜了?
3、為何一個承辦人員就可以決定採開口合約,發包給特定的開口合約廠商?
4、本案由A地的修繕保甲路,蓋到了B地的新闢5M山路,為何原來陳情的里長、議員,會堪
的官員們、地主及施工廠商,竟然全部都沒發現作錯地方了?
5、為何原來就該修繕的保甲路,後來就不須要修繕了?
6、新闢道路使用私人的土地,為何這些地主會同意區公所無償使用?
7、歪打正著,違法新闢道路剛好就作到,山老鼠放置千萬珍貴木材的地方,正好用來運送
木材?
一、依據:
1、依據水保法第32條規定(略):「在…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第八條第一項
第四款(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之開發…,致…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2、依據水保法第33條規定(略):「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01
二、事實:
1、本案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大湖里私人法定山坡地內。
2、本案未經水保法所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同意擅自開發。
3、本案屬水保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之開
發行為。
4、本工程嚴重破壞原有山林、地形、水流與土壤,致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
三、請求:
施工廠商就是水保法第33條所指的行為人,依法當然不能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