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與這個法條來看, 有幾種可能
1. 台東林務局公文准許蘇姓民眾揀那些沒價值的, 蘇姓民眾卻揀了個大枝的
=> 蘇姓民眾要gg了 (竊佔國有物)
2. 台東林務局發瘋了, 准許蘇姓民眾撿很大撿不用錢
=> 台東林務局要gg了 (圖利、甚至是收賄)
3. 一切都是幻覺, 嚇不倒我的, 那是假公文
=> 誰拿公文的要gg了 (偽造公文書)
這樣看來, 內湖分局長被拔是嚴了點, 但倒也不冤枉啊。
這種東西能稱為 "撿來的漂流木" , 當下就可以逮捕了....
※ 引述《KKB (制約與誓言)》之銘言:
: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
: 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
: 理。」依森林法規定,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漂流木,而所謂「
: 自由撿拾」又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林管處強調,民眾如發現漂流
: 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珍貴大徑木
: ,仍不得撿拾,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