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KB (制約與誓言)》之銘言:
: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
: 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
: 理。」依森林法規定,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居民才能自由撿拾漂流木,而所謂「
: 自由撿拾」又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林管處強調,民眾如發現漂流
: 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珍貴大徑木
: ,仍不得撿拾,以免觸法。
: 相關法條:
: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28551&ctNode=1787&mp=1
: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36342
: 條文說明出處: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14
這是2008年的新聞
這部"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經過歷次修正後
上開新聞提到所提到的限制(不得撿拾)已經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