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拔內湖分局長 葉毓蘭嗆「柯P不是皇帝」

作者: ianmon (Martian )   2015-03-20 23:52:52
柯P當然不是皇帝
馬英九才是皇帝
下面狗屁倒灶 偷搶拐騙的人一堆
還在那邊嚷嚷合法合法
詐騙集團也可以喊合法阿
強姦殺人犯也可以喊合法阿
反正都跟你們這群9.2%學的
法律都你們這群9.2%說了算
※ 引述《kuro (支那啃民黨凸 ̄▽ ̄凸)》之銘言:
: [蘋果] 拔內湖分局長 葉毓蘭嗆「柯P不是皇帝」
: 柯P震怒!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天上午在治安會報上,對內湖分局疑似包庇山老鼠,不滿
: 內湖分局長張夢麟的報告交代不清楚,突然指著市警局長邱豐光喊說:「邱豐光,把他
: (內湖警分局長張夢麟)拔掉!」讓曾任警大教授,一路上非常挺警察的葉毓蘭在臉書
: 開砲回擊,力挺內湖分局長,左批民代,右砍柯P,還表示直轄市警察分局長的人事權
: 不在市長。
: 曾任警大教授的葉毓蘭在臉書挺內湖分局長,表示直轄市分局長的人事權屬於中央(警
: 政署),不是市長權責,還表示當時情況已經請示過檢察官,怎麼說是縱放。還批民代
: 做秀,但是不可以踐踏公權力,更不可以把公務員當成做秀的道具,讓她洋洋灑灑的寫
: 了六點,最後更痛批柯P「市長不是皇帝!」就算部屬們回答的不是你期待的答案,也
: 不可以汙衊他們說謊。
: 葉毓蘭臉書詳全文:
: 才從新聞上看到柯文哲對媒體說要以丟出更多議題轉移媒體對他失言的報導,沒想到就
: 看到柯文哲在今天的治安會報上震怒,要換掉內湖分局長的新聞,這個議題果然是個可
: 以讓媒體疲於奔命的好誘餌。
: 警政署已經針對此事表示: 「此案由台北市警察局先行內部考核,再送交警政署開會決
: 定。」
: 在台灣民眾普遍罹患集體失憶症的今天,容我來說清楚,講明白
: 疑似山老鼠事件發生在植樹節當天。
: 1.直轄市的警察分局長、警察局長人事權屬於中央,不是市長的權責。
: 2.內湖大湖街的保護區沒有任何檜木林。所以即使高嘉瑜率領市府官員與內湖分局官警
: 到現場,查到珍貴檜木,都不是當地盜採的,當然不是現行犯。
: 3.內湖分局在保護區現場,將全部狀況請示當天值班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江耀民,江也
: 認為全案並無不法,指示不用查扣現場證物和相關人等,等於裝載木材的工人能離開
: 現場,是經由地檢署「認證」,怎麼是縱放人犯?
: 4.本案因為高嘉瑜議員窮追不捨,不斷施壓,最後以「該批林木適用法規認知不熟悉,
: 處理過程確有不周」處分副分局長陳炯志申誡1次、偵查隊長楊坤明申誡2次、大湖所
: 長張君業申誡1次;另分局長張夢麟對於所屬員警之工作疏失督導、監督不周,自請
: 處分申誡2次,這樣叫做太輕?(附註: 這次事件處分名單,全部是幹部,張夢麟過去
: 是一個愛護學生的好老師,現在也是愛護部屬的長官)
: 5.民代做秀,但是不可以踐踏公權力,把公務員當成做秀的道具。
: 6.市長不是皇帝。就算部屬們回答的不是你期待的答案,也不可以汙衊他們說謊。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320/578090/
: 備註: https://www.facebook.com/10205684403645839 葉毓蘭fb
: 補充fb更動的論點:
: 5.漂流木案,當(12)日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有請林務局人員來做專業判斷,認定為民眾
: 合法撿拾之漂流木,並有工作紀錄簽名可查,查明遂放行!!
: 6.本案關鍵:木材來源之合法性,民眾能提出合法撿拾之依據公文(台東縣政府公告,第
: 八河川局核准函),以證明漂流木係合法撿拾,案發迄今又查無證據佐證木材之違法性,
: 怎可現行犯逮捕!!
: 5.民代做秀,但是不可以踐踏公權力,更不可以把公務員當成做秀的道具。高嘉瑜記者
: 會說"一級木"民眾是不能撿拾,但依行政院農委會100年6月27日修正『處理天然災害
: 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七),已開放無註記,烙印之一級木供當地民眾自由撿拾
: (所謂自由撿拾,即毋須登記就可自行帶走),議員自己搞不清楚上記修正規定,就大
: 放厥詞,污蔑警察。
: 6.市長不是皇帝。就算部屬們回答的不是你期待的答案,也不可以汙衊他們說謊。柯市
: 長因高議員提供給他的相片,誤判案件,再來個震怒撤換分局長的戲碼,是明智之舉
: 嗎?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5-03-20 23:54:00
但是你們一定是結黨營私的敗類
作者: rofellosx (鏖)   2015-03-20 23:55:00
慈濟投資軍火 王建煊:為公益有何不可
作者: mrmowmow (mow)   2015-03-20 23:56:00
所以柯p正在學英九?
作者: totte (totte)   2015-03-20 23:56:00
特別費進自己帳戶也是合法的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5-03-21 00:06:00
你可以回文,不要以為投其所好就可以發心得文
作者: kkben (多想一步)   2015-03-21 00:12:00
最後兩句 可以刪掉 其他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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