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弟枉死洪慈庸仍堅決廢死 希望保護更多人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5-03-21 14:33:06
→ TheRock5566: 關了一堆人 養這些人的人是我們這些無辜百姓 這樣 03/21 14:28
推 ssaw5166: 崩潰XDDDD 03/21 14:28
→ TheRock5566: 公平? 03/21 14:28
又一個以為罪犯在監獄吃飽沒事撐著等死的天才。
監獄行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01
第 五 章 作業
第 27 條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
後之生計定之。
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
特定作業;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第 28 條
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
定之。
第 29 條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
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得延聘當地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藝。
第 30 條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第 31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監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第 3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33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監獄的犯人是需要從事勞動的好嗎? 你可以先去補充一點獄政知識好嗎?
作者: goodbye (2016唯一支持連勝文捔憲)   2015-03-21 14:34:00
他要不要勞動與殺人有什麼相關?
作者: Chieen (Chieen)   2015-03-21 14:36:00
為什麼會有人認為我們再花錢養罪犯?尤其是依些根本不用繳稅的小屁孩這樣講更顯諷刺
作者: Rodrigo (swinger)   2015-03-21 14:38:00
犯罪要是在監獄吃飽沒事幹的話~那怎麼會有雄監苛薄工資XD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5-03-21 14:42:00
補充獄政人員獎勵之用,那薪資呢?這總是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的吧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3-21 14:56:00
作者: cary1228 (達)   2015-03-21 15:37:00
你期待屁孩看法條? XDD
作者: c902112 (鴨子呱呱叫)   2015-03-21 15:39:00
你知道他不作業也拿他沒轍嗎?
作者: colaer (新手上路)   2015-03-21 15:56:00
不是只靠百姓養 那到底有沒有用到我們繳稅人的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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