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tholisi ( ☑兩光工程師)》之銘言:
: 「一定合法嘛!神經病!」 漂流木撿拾者蘇中富喊冤
: 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
: 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 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 鬼島的法律 果然是參考用der.....我們的政府確實是神經病沒錯!
鬼島果然有法條不全看完就來PO廢文的神經病...
送你這條:
縣府農業處指出,依森林法、「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在颱風解除陸上
警報一個月內,政府必須完成漂流木清理註記,之後再公告開放撿拾。
而所謂「不具標售價值的漂流木」,則為由林業主管機關辨識非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
一級木等貴重木, 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且評估處理費用高於林產物價
金的漂流木民眾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註記一級木,或 未註記但足以認
定為國有漏標未註記的末端直徑廿公分以上的大徑木者,拾得人必須通報台東林區管理處
或台東縣政府,若占為己有恐觸侵占罪。
看到重點了嘛?沒有註記的,超過一定大小一樣不能撿.
懂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