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DaHoo (愛打呼)》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馬路口腳踹人自撞亡 被踹的「挨告」
: 時間: Sun Mar 22 17:14:5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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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gold97972000 (SUBWAY)》之銘言:
: : 壹電視
: : 馬路口腳踹人自撞亡 被踹的「挨告」
: : 【壹電視報導】台北市一名男高職生昨天騎車回家途中,遇到一名不認識的男子叫囂還出
: : 腳踹他的車,沒想到這名踹人的男子,只顧踹人沒注意路況,撞上分隔島身亡,結果這名
: : 高職生不只自己摔得滿身是傷,還背上過失致死的罪嫌。
: :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social/11275151
: : 台北市圓山派出所所長:倪姓車主的部分,是否有涉及過失致死的部分,我們移請檢察官
: : 做一個偵辦的動作
: : PS:做一個XX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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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移送叫"挨告"?
: 記者是理工科的跑去當記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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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做完筆錄覺得高職男有罪嫌所以移送到地檢署
: 告不告 起不起訴是檢察官決定的耶!
: 況且到最後有沒有罪還是要等法官來決定
: 你一個記者只問完所長就說這個高職生"挨告"?
: 然後發個新聞弄得好像高職生有夠衰被踢還要抓去關?
: 問完承辦檢察官再來發新聞辣 傻傻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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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鬧了
發這種新聞之前一定有先知會且經過檢警同意才會發的啦
要不然以後就沒新聞發了
而且搞不好還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想也知道
記者怎麼可能知道警方有沒有移送什麼案子到地檢署
而且這屬於業務上的秘密
如果檢警沒透露
最好記者有資料可以發新聞
就算檢察官起訴
記者也不知道啊
被告不可能透露給記者知道
那樣只會讓被告的下場更糟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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