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都被實質取消~何來直轄不直轄?
根本就是變成一等地方(直轄市)和二等地方(一般縣市)的層級制度
這是合乎地方自治設計原理嗎?
在未廢(凍)(精)省前
<<省縣自治法>>所賦予的地方自治權利是交給地方縣市政治自行制定。
廢(凍)(精)省後 <<省縣自治法>> 被撤銷了
改內政部頒定 <<地方制度法>> 反正就是照我內政部制定做的就是了
幾乎完全沒有人討論縣市或鄉鎮市作為自治團體的憲法保障權利
不必經過當地公民投票同意,由中央立法、由縣市議員在民授權之上
直接就把一堆縣市或鄉鎮市自治團體(鄉鎮市民代表會)完全幹掉
勉強只有在討論升格或合併升格後,地制法關於市長對區長任命權是否違憲問題
更不用談更大的自治團體有沒有保障問題
區公所沒有代表會監督,區長由直轄市長官派(疑?這不是跟對岸很像)
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國家社會有想打算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家的格局
台灣這麼小了~能當直轄市了不起就是首都市區一個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