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小六生狂買2萬遊戲點數 立委王育敏擬修

作者: swleu0804 (史瓦魯)   2015-03-24 16:26:35
※ 引述《olin7745 (OLIN)》之銘言:
: 本身有在做點數生意
: 前幾天有個彰化小屁孩 14歲
: 一次就要跟我買1400點*3
: 當時就擔心這個情形加上他態度很差
: 就跟他說不賣他,要買叫他媽來談
: 想請問鄉民
: 如果他開他老母的帳號來跟我下標,那這樣我也算賣給未成年嗎?
: 如果他LINE跟我說他18歲那是他小學的照片,那我應該怎麼防範?
: 印象中之前國外哪家的手遊就因為付款太過簡易
: 小孩用父母手機爽爽買
: 最後就全部退款
其實對於消保官張嘉麟我覺得應該是記者又斷章取義,想製造新聞(但好像不多人在關心
這點)
以下是法律見解「簡易版」
買賣一般來說是分為錢錢交付跟點點交付兩個行為,而這兩個行為都是處理「物品」的行
為,跟有沒有成立契約無關。
簡單來說就是不論為何要交付點點,是做善事還是基於買賣,法律上評價是一樣的。
而大家都知道,小屁孩們的行為因為欠缺腦袋所以是無效的對吧
重點來了,現在買點數,有三個法律上該評價的行為:
1成立契約
2交付錢錢
3交付點點
其中1、2這兩個行為因為屁孩無腦性而無效了,所以契約無效。交付金錢這個行為也無效
,商販亂拿小屁孩的錢(給錢此動作無效)所有權還是在小屁孩手上,應返還之。
但第三個行為,雖然其中一方是屁孩,但對他來說是「單純受有利益」所以該交付有效,
商販交付但行為是有效的。但!小屁孩乃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以不當得利返還之

所以結果上來說還是要還嘛~台灣妓者的程度啊...愛誤導人欸我不相信消保官會這樣說一
半。
至於剛看到Olin?版友的問題,以詐術使相對人相信其行為能力,其交易行為視為有效喔
(前提是你真的不知道不能裝笨)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15-03-24 16:38:00
未成年不能簽約 購買生活必需品不在此限 點數多少是生活必需品還有得吵
作者: CLOVERX (CLOVERX)   2015-03-24 16:39:00
要"別人"一直"把關把關",自己不管好小孩的父母才是重點再來現在的LINE詐騙一堆大人小孩買點一堆都上當該怎判定?說穿了就是小孩愛買父母沒管被拿了一堆錢後出來夭夭找立找立委修法,跟那個卡片修法只能購買單筆1千的策略一樣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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