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車女將墜谷亡 判國賠689萬
高師大體育所研究生王嘉瑜7年前參加「高雄縣單車觀光文化祭」自由車競賽墜谷身亡,
家屬起訴聲請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與高雄縣體育
會未依法申請使用道路,也未在危險路段豎立警告標誌,對王女死亡應負過失責任,判決
高雄市政府應賠償王家689萬元,仍可上訴。
家屬提告指出,2007年12月1日,26歲的王女參加高市府與改制前的高雄縣體育會舉辦的
全國自由車公路賽,因主辦單位怠於行使公權力,未在靠近比賽終點前1公里處的台20線
建山二橋下坡處架設任何警告標誌,也未派人在現場向參賽者說明路況,導致王女騎到靠
近終點前1公里處之建山二橋下坡轉彎處時,因橋面有寬1公尺坑洞,當場反應不及墜入坑
洞身亡。
本案一審認為,高雄市政府等單位舉辦比賽前並未依法向公路總局申請使用該道路,也未
向參賽者說明路況或豎立警告標誌,屬公務員執行職務疏失,但王女本身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於意外發生亦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僅判決高雄市政府賠償王家129萬餘元。
家屬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除認定公務員有疏失外,另認為王女歷經數十公里激烈競
速後體力下滑,在接近終點最後衝刺階段,對於下坡右轉彎後的路況變化根本無法反應,
本身並無過失,且主辦單位並未替選手投保個人意外險,應賠償王家殯葬費、扶養費、慰
撫金、保險費等合計689萬元。仍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24/57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