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一群不懂法律,
然後出來xx不自知,
說規避法律所以用行政命令的,
請去看完完整辦法或是更上一層的法令,
有沒有一條,
詳細規定依xxx辦理,
因為法律已經把綱領訂好了,過細的本來就會用條例或令去規範,
最後,看清楚點,
上限就是兩萬戶,
每年開放四百戶(前提是買光),
依現在紀錄,91年開放到現在1000戶都沒賣掉,
注意喔,之前還沒有限制戶數,
就算每年買滿,2萬戶何時可以買光?
請大家看好字句再來反政府好嗎。
※ 引述《amnotu (白告)》之銘言:
: 一群不知所謂的在那邊叫立法院賣台
: 這個辦法本來就不是法律
: 行政命令就是不用經過立法院
: 這個辦法是誰訂的? 內政部
: 甚麼時候定的? 91年8月
: 當時內政部長是誰? 余政憲
: 所以現在是怎樣? 余政憲賣台?
: 說別人賣台的自己急著賣?
: 國民黨上來之後某些地方還收緊了一些,不然搞不好賣得更嚴重
: 比方說這個: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 一、大陸地區人民。
: "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
: 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99.6.23.
: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 新增條文:
: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
: 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
: 之預告登記。 <=98.6.30.新增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
: 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 。 <=99.6.23.新增
: ※ 引述《pchunter (po)》之銘言:
: : 這些數據只表示:「26根本懶得來台灣買屋」
: : 土地面積0.024公頃=2.4公畝=240平方公尺=72.6坪
: : 強國13億人口,一年才買72.6坪的土地、9戶房子
: : 我看帥過頭,買得都比26還多
: : 不過要是我是26,除非是要炫耀「我在台灣有房子」
: : 我也不會在台灣置產
: : 1.法令限制:「543條款」
: : (貸款5成上限、停留時間4個月內、3年內不得轉售)
: : 林北買了台灣房子,一年只能住4個月,又不能馬上轉售
: : 2.台灣房價已經快泡沫了,我來當最後一隻白老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