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民法如何看待超商點數?

作者: netwatching (netwatching)   2015-03-25 23:53:38
若某公務單位,因行使職務之需要,指使其約聘人員赴超商購物
交易完成後得大量點數,數量達可兌換贈品之條件
這個時候點數要算誰的?
約聘人員擅自使用,應屬誤信管理吧
有沒有超商點數,在民法上如何定義的八卦?
作者: O800092000 (漸升中醫診所)   2015-03-25 23:54:00
先猜 還有人在想明天吃-4啥早餐好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5-03-25 23:55:00
錢誰出的點數當然就誰的,不然是不當得利
作者: Waitaha (Waitaha)   2015-03-25 23:56:00
自己作業自己做
作者: peterj0727 (白木怡言)   2015-03-25 23:56:00
即使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
作者: chachabetter (chachabetter)   2015-03-25 23:59:00
明知的話應屬不法管理
作者: ggyy3000 (唉)   2015-03-26 00:22:00
公務單位的啊 點數券應該算買賣契約標的之一 例如買60元有一點 就代表訂定超過60元的買賣契約包含點數券一張至於你不要的話 就表示拋棄 然後放棄占有點券就行啦如果擅自使用基本上就構成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其他的要看情形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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