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ppy138 (正義同學)》之銘言:
: 看見許多同行為了賺錢,
: 跑去幫搶劫犯或性侵犯辯護,
: 可是律師根本不知道被告是不是清白的,
: 畢竟律師人也不在現場,
: 不知道律師怎麼有這麼大的勇氣,
: 他們難道不怕自己錯誤相信自己的當事人,
: 而助紂為虐嗎?
怎麼說,實在很難相信您真的是法律本科出身的法律人
對於律師的職責、意義顯然有很大的誤解。
就算不是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靠攏的現制,
舊制中找出「真相」也不是律師的責任,而是舊制的法官。
首先您假設是有個真相存在的,而且似乎認為「在現場」才能知道「真相」。
但是這個「真相」就是事件的全貌嗎?
我想不是,最多只是一些可信的證詞跟證據,組合起來不一定就是真相。
以洪仲丘案而言,如果採信原先軍方說法,
洪單純是因身體無法負擔操練意外身亡,這樣有錯嗎?
可能是沒錯的,而且也符合您所說的「真相」。
但是事件後來的發展大家都知道,顯然軍方的說詞不是事件的全貌,
而有了後來的各種抗爭。
回到真相上,您真的相信有個清晰簡單的真相而且只要有時光機就能「發現」嗎?
其實法庭辯論就是一個兩造互相攻防、在過程中企求更靠近真相的過程。
所謂的真相是什麼,也許外人永遠無法得知,也許當事人沒有坦白,
但是透過雙方各種證據各種證詞的呈現、交叉詰問互相質疑真偽,
去追求一個「可能最接近的真相」,跟「可能最恰當的正義」。
而辯方律師就只是在這個職責上,扮演自己的角色。
就算是十惡不赦的罪人,也有被辯護的權利,
君不見諸如蔣介石仍然有這麼多人為其辯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