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ostar (澎湖小雲雀)》之銘言:
: 另外針對自由撿拾的定義,高嘉瑜也點出林務局副局長拿100年的法令「人民可在公告後
: 自由撿拾」,駁斥102年的法令「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似乎無視新版的「
: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林務局在官網有回應了
簡單的說,就是102年修正內容是修正「原住民地區」部分
而不是修正「自由撿拾」規定
所以林務局副座才會說:「102年修正的部分,不重要」
(意思是和自由撿拾無關)
只能說林務局官員的口才太差
一直被主持人和民代亂打什麼「要用新法」blabla~~
原文: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72647&ctNode=1787&mp=1
100年6月27日將該注意事項時第3點第7款第1目條文修正為:「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
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
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
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102年修正重點
102年5月29日該注意事項修正時,前開第3點第7款第1目自由撿拾公告之規定並無修
正,而是政府為體現尊重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或生活慣俗之基本權利,參酌原住民族基本
法23條規定,將該注意事項第3點第7款第2目條文修正為:「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
由撿拾清理。公告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優先開放設籍於漂流木現場鄉(鎮、市、區
)之居民撿拾,一定期間以後,再開放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鄉(鎮、市、區)之
居民撿拾。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之行為規範,且會同當地鄉(鎮
、市、區)公所輔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或再次公告。」故外界指稱102年之注意事項已將100年自由撿拾規定予以修正
,顯有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