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追漂流木真相 高嘉瑜歸納林務局6大說辭

作者: pchunter (po)   2015-03-27 01:31:34
※ 引述《biostar (澎湖小雲雀)》之銘言:
: 另外針對自由撿拾的定義,高嘉瑜也點出林務局副局長拿100年的法令「人民可在公告後
: 自由撿拾」,駁斥102年的法令「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似乎無視新版的「
: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林務局在官網有回應了
簡單的說,就是102年修正內容是修正「原住民地區」部分
而不是修正「自由撿拾」規定
所以林務局副座才會說:「102年修正的部分,不重要」
(意思是和自由撿拾無關)
只能說林務局官員的口才太差
一直被主持人和民代亂打什麼「要用新法」blabla~~
原文: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72647&ctNode=1787&mp=1
100年6月27日將該注意事項時第3點第7款第1目條文修正為:「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
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
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
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102年修正重點
  102年5月29日該注意事項修正時,前開第3點第7款第1目自由撿拾公告之規定並無修
正,而是政府為體現尊重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或生活慣俗之基本權利,參酌原住民族基本
法23條規定,將該注意事項第3點第7款第2目條文修正為:「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
由撿拾清理。公告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優先開放設籍於漂流木現場鄉(鎮、市、區
)之居民撿拾,一定期間以後,再開放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鄉(鎮、市、區)之
居民撿拾。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之行為規範,且會同當地鄉(鎮
、市、區)公所輔導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或再次公告。」故外界指稱102年之注意事項已將100年自由撿拾規定予以修正
,顯有誤認。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5-03-27 01:32:00
但是林務局還是有鬼,因為100年的規定只能徒手撿拾枝梢材或無價值木材,且不能有註記林務局的講法是沒註記的都能拿,那就不會有山老鼠被判刑了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3-27 01:36:00
所以是聽台東地方政府的還是聽林務局?
作者: Tiphareth (Duchess)   2015-03-27 01:37:00
我看不懂林務局在説甚麼如果沒修到不就還是一樣不能拿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5-03-27 01:37:00
林務局的講法如果成立,那蘇姓兄弟之前就不會被判刑了只有八八風災那次有開放撿拾有價值的木材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27 01:46:00
母法森林法只有自由撿拾,100年時被立委糾正這個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只是行政命令,不能凌駕母法...所以徒手和無價值那些可以視為無效相關可以去查注意事項100年6月27日為何要修改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5-03-27 01:50:00
真的無效的話,100年後就不會有山老鼠被抓啦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27 01:51:00
正確地說,那些是漂流木老鼠,他們並沒有砍伐生立木蘇中山兩次被罰錢的原因都是在非公告地點非公告時間撿拾...而不是撿到紅檜被控侵占罰錢
作者: sz (宅)   2015-03-27 01:57:00
蘇之前被判刑是因為還沒公告就先偷撿對自由撿拾有興趣瞭解的去找裁判書看一下啦裁判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訴,13 麥永基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的(三) 是重點
作者: speedup (speedup)   2015-03-27 02:43:00
連法規都清楚 在那邊扯口材太差 真可憐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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