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檢舉雇主違法行為不用怕惹。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今表示,勞動檢查法新制上路,勞檢
: 機構必須保護勞工申訴人身分,資方也不可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做不利於勞工
: 的行為,該規定已於今年2月間修法通過後上路,未來雇主對檢舉資方者做出不利的行為
: ,勞動局將可引用勞基法開罪2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先說結論: 根本沒用。
本宅的朋友在南部工作,
上一個工作的老闆很敢(或是很正常?)
試用期沒有勞保健保,
每次反應不是裝死,不然就是"依公司規定,洩洩指教"
只好一怒離職。
離職後去勞保局和健保局申訴,
表單上都有一個選項是類似 "是否同意查閱個人資料" 之意
不勾選的話,稽查時就只能做一般、通盤性檢查,
無法針對特定人的資料調閱
結果健保局有查獲漏保,但是勞保局卻說一切合法
也就是說負責人拿什麼東西出來給你檢查是他的自由
反正你到時候勞動檢查看到的東西有遺漏也不能吭聲,
因為不能針對特定人做檢查
所以,到時候要查加班費、超時工作之類的事項
到底查不查的到呢?
你知我知,大概只有官員不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