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惜,
這條進到法院去以後 如果是馬前總統的案件
最高法院會幫這條補上一個隱藏性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上字8819號判決要旨)
「關於民法第3條之規定,本於地方自治之精神,以及責任政治之內涵,
自治團體首長之簽名,除非親自簽名者外,蓋章與簽名並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3條第1項、第2項應予限縮解釋。」
01. 這判決從110年以後的國考就是必考判決,
110年以後才要考國考的同學可以先背起來,
最好連判決字號都背清楚,我想該題申論題拿滿分不是問題。
02. 判決做成後,再過3年政黨輪替後,做成這個判決的法官就會被提名大法官了
※ 引述《aij (bbb)》之銘言:
: 馬英九不是SJD還JSD,法學教授嗎
: 還是比較懂賣國跟靠北日本釣魚台而已,不太懂民法呢
: 民法第3條
: 第 3 條
: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
: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