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市長,請不要再誤導了,台南市政府絕非是「配合機關」!
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交通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是基於其交通事業的本位立
場,依相關交通事業法規,提出「部門計畫」,法令上,我們將其稱之為「事業計畫」,
但這個基於交通本位的「事業計畫」是否適合於當地的需要?這仍須全盤的綜合考量,而
這部分就有賴於「都市計畫」。
何謂「都市計畫」?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
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請特別注意,交通僅是其中的一個部分,並非是全部。因此,當交通部提出所欲興辦的「
事業計畫」之後,仍然必須回歸至「都市計畫」來做全盤的綜合考量,然後才能做最後的
定案。
也請大家注意《都市計畫法》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
市)(局)政府。」
大家看見了嗎?「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也就是台南市政府為「都市計畫」的主管機
關!絕非是「配合機關」!
盼請賴清德市長要認清自己的角色及法律責任,必須勇於承擔,而不是誤導社會,將其全
部推給交通部,這樣人民才會對你有更大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