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5-03-31 00:08:45我一直有個疑問,個人隱私與社會公益,何者為重?我認為是社會公益
例如罪犯在服刑完畢出獄後,經過一段時間去除監控去找工作
他去找工作的時候未必會出示前科紀錄,而政府也沒有公告這類高危險性的名單
這樣,我們怎麼知道自己的同事甲、乙以前犯過什麼罪?
假如是輕罪或許還可原諒
性侵之類的重罪,真的應該讓人有所警惕,不是嗎?
假設上網將性侵犯的名單公告周知
或依法強制性侵犯以後找工作必須出示犯罪紀錄,待雇主接受後方可工作
或是強制佩戴監控裝置,非經特殊許可不得去除
這樣是否能有效降低罪犯再犯的比率?
有效保障社會公益,更廣泛的促進與保障社會大眾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