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淫狼解除監控1個月 又蒙面性侵女同事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5-03-31 00:08:45
我一直有個疑問,個人隱私與社會公益,何者為重?我認為是社會公益
例如罪犯在服刑完畢出獄後,經過一段時間去除監控去找工作
他去找工作的時候未必會出示前科紀錄,而政府也沒有公告這類高危險性的名單
這樣,我們怎麼知道自己的同事甲、乙以前犯過什麼罪?
假如是輕罪或許還可原諒
性侵之類的重罪,真的應該讓人有所警惕,不是嗎?
假設上網將性侵犯的名單公告周知
或依法強制性侵犯以後找工作必須出示犯罪紀錄,待雇主接受後方可工作
或是強制佩戴監控裝置,非經特殊許可不得去除
這樣是否能有效降低罪犯再犯的比率?
有效保障社會公益,更廣泛的促進與保障社會大眾的人權。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5-03-31 00:14:00
犯罪者的人權
作者: p00o99o (YA!)   2015-03-31 00:17:00
犯罪者就畜生了 還需要什麼人權
作者: lisoukou (不良牛)   2015-03-31 00:21:00
再犯還有甚麼人權可言
作者: gn02997179 (精價高漲)   2015-03-31 00:23:00
用你的膝蓋想想有肯能嗎?
作者: pogpoq1 (迫格迫Q)   2015-03-31 00:23:00
有人本啊
作者: xantheholic (台南水原c子)   2015-03-31 00:25:00
認真覺得那些犯罪者人權 廢死什麼的都只適用在歐美的東西 亞洲地區人民根本素質不到那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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