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投行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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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程序
1.派遣談判代表->談判->簽署->批准(國內&國際生效程序)->換文/存放->生效&加入
2.是否內化為國內法或需訂立相關配套措施
派遣談判代表
1.總統直接任命(憲法38)
2.立法權事先授權總統任命(例外狀況)
所需文件:草簽/特命全權證書
談判
1.授權範圍內
2.談判底線
3.最大權益
4.保密問題
簽署(談判代表、國外或國內簽屬)
1.當面簽署
2.交錯換函
3.換函
批准(原則事後審查)
1.國內生效程序
2.國際生效程序
國內生效程序
a.行政院院會享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58)
(規則: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b.立法院享有決議條約案之權(憲法63)
(條約案審議程序、協定查造)
國際生效程序
a.視具體條約內容要求,例如:生效門檻規定或生效日期規定
換文/存放
1.換文:公開面子遊戲
2.存放:常見於聯合國組織要求存放於秘書處
生效&加入
如字面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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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外交模式
1.正式邦交國
以R.O.C中華民國為正式名稱行使一切正式權利義務
2.非正式邦交國
以駐(地名)台北經貿辦事處等多樣化名義參與,準大使規格,未必有大使地位
3.奧會模式
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參與相關體育活動
4.世界貿易組織(WTO)模式
以台澎金馬關稅實體參與(TPKM)
5.世界衛生大會(WHA)模式(喪權辱國)
大會期間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參與,非大會期間為中國台北(China,Taipei)
6.片面被更改名稱模式
種類眾多亞開行於1987片面更改為中華民國為中國台北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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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投行的機遇與風險
台灣近年來除了漁業組織稍有斬獲以外,已多年沒有參與國際組織的創設
現在開始不嫌晚,從頭練功,不過就別派柯市長了,會砸鍋,外交上,每
個行為都會有它背後可能存在的意義
我就不野人獻曝了
台灣目前在師大、台大、政大、超國界法學會、陳長文先生、彭總裁、
乃至於民進黨裡都藏了不少優秀與實戰經驗豐富的強者,應強強組成
藉以就兩岸往來開啟新格局,不要搞這種亂七八糟的矮化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