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2人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連

作者: Rue168101 (友人A)   2015-03-31 17:12:50
※ 引述《iPhone4sW (#12)》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APPLE
: 2.完整新聞標題:
: 謝依涵殺2人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連帶賠368萬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5年03月31日16:05
: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蛇蠍女謝依涵,前年下藥後持刀殺害熟客陳進福、張翠萍夫婦,事

: 被害人的子女、張翠萍的母親分別對謝女、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及股東提告求償,

: 中謝女已被法院判賠家屬共999萬元定讞,呂炳宏及股東陳唐龍、彭元忠等人一審均獲

: 免賠,家屬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今認為,呂炳宏等人是謝依涵的雇主,對於謝依涵在

: 作上有監督責任,因此改判3人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還可上訴。
: 張母主張,謝依涵受呂炳宏等人僱用擔任媽媽嘴店長,並利用在咖啡店工作之便殺害張

: 萍,呂等人未善盡僱用人選任員工及監督責任,也未盡注意義務,應與謝女負連帶賠償

: 任。
: 但一審法官認為,謝女並非在媽媽嘴咖啡店內殺人,殺人時也並非執行店長職務,而且

: 在飲料中下藥、從抽屜取刀時,都刻意避人耳目,因此認定呂炳宏等人對於2名被害者

: 死亡,並無責任,判免賠,但高院今天改判,詳細改判理由尚未出爐。(丁牧群/台北

: 導)
: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 http://goo.gl/i2N5Pb
: 呂炳宏改判需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家屬368萬元。資料照片
: http://goo.gl/TZ3zQh
: 謝依涵已遭法院判賠999萬元定讞。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331/583711/
: 5.備註:
小魯來稍微解釋一下好了。
小魯還是小大一,有錯還請學長姐指教。
本案被害人親屬對謝依涵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
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嗯,這我想大家都沒問題。
那為什麼可以向雇主請求連帶賠償呢?
主要的依據是民法第188條第一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
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
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要件有四個:
1.雇傭關係
2.因執行職務
3.受雇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4.雇主未盡監督義務
有人會說雇主要怎麼知道他是殺人犯。
謝依涵又不是在上班等等,怎麼會符合上面法條?
這個要舉個案例來說明。
今天甲是送貨員,開著公司的貨運車送小孩放學,途中因精神不濟過失不小心把路人乙撞
成半癱。
在這個案例中乙可以向甲主張損壞賠償,但現實上是這個甲可能沒有錢賠償,他只是個小
員工,哪來的錢呢?
所以這時候立法者立了民法第188條例外讓受害人乙可以向甲的老闆主張連帶賠償,因為
畢竟甲是在為他工作。
那有一句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乙要怎麼舉證甲的老闆沒有盡監督義務?
所以為了保護這個受害人,第四個要件推定雇主有過失,舉證的責任落到了雇主身上。
那麼什麼叫監督義務呢?例如在上面案例中,甲的老闆可能要一直提醒甲要睡飽哦!出門
要吃個提神的東西哦!
因為如此,雇主通常不會針對第四個要件抗辯,因為太難舉證了。
所以再來甲的老闆為會針對第一個要件:雇傭關係做抗辯,不過這個要件在八里雙屍案應
該沒有爭議,我就不細講。
所以如果你是雇主,再來你會對第二點:執行職務做抗辯。在法庭上,雇主會說,啊沒有
阿,他沒有為我做事啦。你是員工你敢不讚同嗎?不贊同回去就被炒魷魚了啊!
所以這個的執行職務解釋為客觀上執行職務為已足。
就上面舉得案例中,別人看來你就是在為公司做事,我怎麼看得出來你是在載小孩?
所以,依上面來看。
僱主未盡監督義務>難以舉證,只要舉證不足就是推定你有過失。
雇傭關係>謝在媽媽嘴工作。
執行職務>兩個被害人在咖啡店失蹤,客觀上謝依涵在執行職務(賣咖啡)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殺人。
所以這是為什麼雇主要連帶賠償的原因。
那有人說鄭捷殺人捷運公司要不要賠償?阿鄭捷不是僱用人阿。
以上小小解釋>.<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3-31 17:15:00
執行職務有問題
作者: echomica (長崎美人)   2015-03-31 17:15:00
拿貨運公司來舉例怪怪的 畢竟這工作本身就有車禍的風險
作者: scu96 (未來救贖)   2015-03-31 17:16:00
XXX 今天不可以殺人喔 每天都要這樣說嗎?
作者: goldfishert   2015-03-31 17:16:00
被告還要自己舉證無罪...應該是告人的舉證他有罪吧
作者: w76530   2015-03-31 17:17:00
監督義務上綱到蓄意殺人合理嗎...
作者: goldfishert   2015-03-31 17:19:00
而且一般人怎麼會知道員工意圖殺人,根本無線上綱
作者: nextpage (內濕配舉)   2015-03-31 17:19:00
雇主只有責任在該雇員的職務範圍吧?殺人不是他職務範圍
作者: weihome (Pisces)   2015-03-31 17:20:00
執行職務的賣咖啡跟殺人怎麼牽上關係的阿
作者: kediflower ( )   2015-03-31 17:20:00
主要是執行職務的範圍學說實務都有爭議 但我覺得賣咖
作者: lwt501cx (我的天.)   2015-03-31 17:21:00
業務執行發生意外也就算了,但職務範圍有包含預謀殺人嗎?
作者: kediflower ( )   2015-03-31 17:21:00
啡跟跑去殺人...
作者: dixieland999 (迪西蘭)   2015-03-31 17:21:00
那公務機關只要有任何違法行為,能不能追究責任到主管、市長、甚至總統?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5-03-31 17:22:00
那以後7-11工讀生殺人 統一股東都要賠錢
作者: nextpage (內濕配舉)   2015-03-31 17:22:00
如果他是在服務客人期間,手滑用叉子叉死人,那老闆有事這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5-03-31 17:23:00
一審明明判免賠 二審恐龍法官無誤
作者: nextpage (內濕配舉)   2015-03-31 17:23:00
這類的客觀意外那沒話說,但蓄意殺人老闆並沒有條件知情
作者: smallplug (廢到笑)   2015-03-31 17:23:00
這判決根本違反常識阿= =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3-31 17:23:00
按照這種說法 謝依涵只要身穿媽媽嘴圍兜兜 拿著咖啡殺人
作者: lwt501cx (我的天.)   2015-03-31 17:23:00
以後請人要立不殺人切結書,這樣雇主就算盡他的告知義務
作者: yukiko (Dark Unicorn)   2015-03-31 17:23:00
這案子預謀殺人,真的有爭議...職務過失致死又不一樣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3-31 17:24:00
這個一定上訴的 根本判決違背法令
作者: nextpage (內濕配舉)   2015-03-31 17:24:00
甚至使用這監督責任來阻止這個雇員蓄意行凶是吧?
作者: yukiko (Dark Unicorn)   2015-03-31 17:26:00
換各方式想 德廉航若證實副機師因情緒不穩自裁...那德廉航的老闆就得賠到死(用此案例的話)
作者: rave760422 (防水抓漏哥)   2015-03-31 17:27:00
如果是咖啡燙傷客人 連帶賠償可以理解 不過殺人..
作者: kobec (水桶工程師)   2015-03-31 17:27:00
為何買汽水會是三個契約?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3-31 17:28:00
就說啦 按照這種職務定義 只要謝依涵穿著媽媽嘴制服
作者: kobec (水桶工程師)   2015-03-31 17:28:00
可以說一下增加大家法律常識嗎?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15-03-31 17:28:00
紅明顯~在執行職務上會出問題吧!顯然不是咖啡店的職務阿!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3-31 17:29:00
手拿攪拌棒 持凶器殺人 老闆都要負責唷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3-31 17:31:00
買汽水是三個法律行為 不是三個契約
作者: david75610   2015-03-31 17:39:00
問題在僱用人無法預見和防範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3-31 17:39:00
貨運司機車貨可能一個月內有幾件咖啡廳店長殺人 平均10年應該都沒一件
作者: kotomi (華年。)   2015-03-31 17:51:00
小大一還沒學到債總吧,不過沒看到判決前不下任何論斷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5-03-31 17:57:00
若針對執行職務採主觀說或內在關聯說,則非執行職務,另外選任監督有過失也可以討論吧,按照188第一項但書,如果是預謀殺人,縱僱用人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損害
作者: k45446123 (雲林俊傑)   2015-03-31 18:08:00
還沒學到一點皮毛不要上來現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5-03-31 18:09:00
可是謝依涵需要在執行職務時殺人吧?
作者: w8034372 (啦啦啦啦啦)   2015-03-31 18:11:00
樓樓上K大要不要來個更精確的講解?
作者: rockido (123)   2015-03-31 18:21:00
買汽水一樣是三個契約阿,一債二物 C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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