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azijn (oh yes)
2015-03-31 18:43:38※ 引述《iPhone4sW (#12)》之銘言:
: 張母主張,謝依涵受呂炳宏等人僱用擔任媽媽嘴店長,並利用在咖啡店工作之便殺害張翠
: 萍,呂等人未善盡僱用人選任員工及監督責任,也未盡注意義務,應與謝女負連帶賠償責
: 任。
大家可以去思考一件事
謝利用 咖啡店工作 才有機會在飲料中下迷藥
就像夜店裡面以前有人會買通吧檯
幫忙迷昏女生
你們可以討論一下 夜店需不需要有管理責任
依照這個判例以後
台灣食品工廠全部都是員工自行做為
跟負責人無關
作者:
kutkin ( )
2015-03-31 18:44:00本來就有責任是以前資方過太爽 都推說不知情如果媽媽嘴老板不用負責 那砂石車司機老板脫產也剛好砂石車司機的老板:車又不是我開的 我看不到司機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5-03-31 18:47:00
還是看判決書為準 這應該是民事官司吧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3-31 18:47:00夜店常常沒責任吧 因為無法證明啊
作者:
pooznn (我~~~是來被打臉滴!!!)
2015-03-31 18:49:00難怪庹宗康夜店的股份要退股 是收到風聲惹嗎?
作者:
BetaGal (Betagal笑話,曲高和寡)
2015-03-31 18:49:00根本腦殘判決,這樣以後誰敢雇用更生人?
作者:
alstonfju (Fegarowed)
2015-03-31 18:54:00僱用人責任應該要在執行業務範圍內有故意過失才合理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5-03-31 18:57:00
因為在咖啡下藥算職務範圍內?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5-03-31 18:58:00
我是覺得原po把民事刑事搞在一起講
要看老闆有沒有因為員工的個人行為得利阿~有沒有縱容下屬犯罪以圖利之嫌~不然員工個人行為真的是干老闆癖Y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5-03-31 19:04:00
或許股東發現謝依涵帶不名粉末未盡監督之責?反正等判決書出爐在說。亂猜也沒啥意義
難道員工泡每杯飲料老闆都要旁邊看喔 那老闆自己來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