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131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
乳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
第四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以下省略
實際案例
http://verywed.com/forum/wedlife/1770252-1.html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393956077.A.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