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超級討厭W.Spider_Daisy)》之銘言:
: 而且小嬰兒也不能夠開罰
: 別說小嬰兒了,就連十四歲以下的人在捷運上飲食,都無法開罰
: 根據行政罰法第九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大眾捷運法: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也就是說,別說嬰兒了,就算是國小生在捷運上吃東西
: 抱歉,就算是違法的你也無法開罰
: 因為大眾捷運法的罰則是罰鍰,罰鍰就是用行政罰法的意思
: 而行政罰法也說了14歲以下不罰,既然不罰當然也沒有處罰其法定代理人的可能
: 所以說,嬰兒吃東西罰誰?
: 講白點,國小,還是國中一二年級學生,只要臉皮夠厚也根本無從罰起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所以說第2條沒用??
是沒規定的才用別的法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