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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論述]見微知著-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的眉角
時間: Wed Apr 1 18:59:45 2015
【臺澎國際法法理地位的眉角】
今天下午美國兩架 F-18 戰機「預防性」降落於台南機場。對於這兩架
戰機究竟是其中一架真的發生機械故障,還是「被故障」,我們無意做出過
多揣測,但我們想請大家注意一下在這篇新聞中出現的「臺灣當局」這個用
語以及這個用語在國際法法理上的弦外之音。
為什麼美國將中華民國政府稱呼為「臺灣當局」而非「臺灣政府」呢?
這並不是失言或美國刻意矮化喔。其實這個稱呼源自於臺灣關係法中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這個詞的官方翻譯。在 AIT 所翻譯的臺
灣關係法中,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翻譯為「臺灣治理當局」,
簡稱為「臺灣當局」。而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則是指在對台
澎進行事實上統治的管理單位。依台澎目前的狀況來看,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就是指中華民國政府。
不過,有趣的是,在臺灣關係法第 15 條中,將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定義為「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亦即「在 1979.1.1 以前美
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從臺灣關係法的用語來看,美國能認同的治理單位並未侷限於「中華民國」,
也包含接替中華民國的任何治理單位。換言之,美國在臺灣關係法中對「臺灣」
做出承諾時,並沒有將接受美國協助的治理單位限定在中華民國政府。依法論
法,美國對於在中華民國之後治理臺澎的任何治理單位都會依照臺灣關係法提
供相關協助,且依據臺灣關係法的用語,「臺灣」一詞在敘述領土範圍時,僅
包括「臺灣諸島及澎湖群島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而不包括金門與馬祖。
之所以如此,最主要是因為美國身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在太平洋戰區
的代表國,有義務以同盟國代表的身份依據戰後形成的國際共識(讓殖民地居
民行使住民自決之權利決定主權)來處理戰後事務,而臺澎主權問題正是身為
盟軍代表的美國應該要處理,卻因為歷史上的諸多巧合與必然而遲遲無法處理
的問題。
臺灣關係法中將「臺灣」的地理範圍限定在「臺灣諸島與澎湖群島」而排
除金門與馬祖,以及將臺灣治理當局的定義擴張延伸到「任何接替中華民國的
治理當局」,所反映的正是同盟國透過美國之手對「確保台澎住民能以住民自
決程序解決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所許下的承諾。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ppt.cc/NLa0)
註:對於台灣關係法背後所隱藏的「戰後臺澎主權歸屬問題」,儘管表面上看
起來美國是單純以自身立場介入處理,但美國始終是,而且只能是以同盟
國太平洋戰區代表的角度與身份在介入。
所以,如果有人竟將台澎法理主權問題的解決簡化為美國一國之事,乃至
於在美國境內將美國政府列為被告胡亂提起訴訟,所代表的是對國際法法
理,以及「代理」這個基本法律關係的無知。
因此,對於任何主張「臺澎法理問題只能靠美國解決」論點的團體,有識
者必須要有能力作出理性判斷。
延伸閱讀1:《F-18迫降?AIT:F-18「預防性降落」台南》
http://ppt.cc/k3kw
延伸閱讀2:《台灣關係法》
http://www.ait.org.tw/en/taiwan-relations-ac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