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處分權這東西
我印象中民國17~19年間就有判例
認真說
禁止交易這做法有點蠢
因為能登記的產權
建商通常在使照下來之後才二次施工
人家交屋之後你行政機關能隨便進到家裡去看?
至於討論事實上處分權也是失焦
因為既然你都知道不能登記
人家一紙契約移轉,怎麼抓?
這真的是假議題
要討論這個不如討論
長期使用頂加的住戶,參與都更的時候,權利何在?
秉除掉有資力的人
長期住在頂樓加蓋的住戶
在都更的時候 政府是要順便幫這些人落實居住正義?
讓他們從此有個家?
還是給他們兩百萬叫他們滾
再來都更推行的時候,政府怎麼保障原來住戶的權益
現在有些人喜歡講土建信託
但是土建信託如果遇到垃圾銀行跟王八蛋建商配合的時候
地主根本也只有被坑殺的份
身邊剛好就有朋友遇到上述的狀況
所以我是蠻贊成柯P推行公辦都更,讓住戶自決
而且越快越好,用這樣的方式來消除違建才是治本
但是公辦都更的時候政府怎麼協助居民、保障居民
比現在去討論違建要不要交易、要不要拆可能更有意義
擴大供給量,也能適度抑制上漲的房價
讓大家都能在台北市有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