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天主教堂告土地公廟 法院判拆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4:50:42
天主教堂告土地公廟 法院判拆「古蹟」
中天電視 2015-04-01 台北綜合報導
台北市北投一間土地公廟,歷史超過150年,還被文化局列為文化資產古蹟,
但是最近有官司糾紛,隔壁鄰居「天主教堂」控告土地公廟侵占,士林地院
判決要拆廟還地,同時每個月要付七千多塊租金,更要追繳過去五年將近44萬
的費用,截稿前天主教堂不回應,而土地公廟的總幹事說這是一場宗教戰爭,
一定會上訴到底。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204635.html
youtube新聞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r9SwTmk1TI
【裁判字號】 103,重訴,591
【裁判日期】 1040323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法定代理人 洪O川 
訴訟代理人 洪O均律師
複代理人  蘇O禎 
被   告 北投區磺田福佑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O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返還臺北市○○區○○段○○段
○○○○○○○○○地號土地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
臺幣柒仟肆佰叁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撤回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於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撤回其訴
者,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即生訴之撤回之效力。查原告於被
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以書狀撤回拆
屋還地之請求及聲明(本院卷第41、42頁書狀),依前開規定
,原告所為上開訴之撤回,已生撤回之效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0 地
號土地(下分稱系爭382 、382-1 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
為伊所有,然被告未經伊同意,即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一部,
並在其上搭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經營未登記寺廟「北投磺田福佑宮」,占
用系爭土地面積為59.65 平方公尺(占用系爭382 地號土地面
積為33.64 平方公尺,占用系爭382-1 地號土地面積為26.01
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占用土地),已侵害伊之權益。然被告
已就作為「北投磺田福佑宮」使用之系爭建物向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申請登錄為臺北市歷史建築,並經臺北市政府文化資產價
值鑑定審查中,屬文化資產保護法第17條規定之暫訂古蹟,伊
尚難依法請求拆除之。然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依社會通常
之觀念,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伊受有損害,伊自得就
伊受損害部分,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以系爭土地
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5 年之不當得利
新臺幣(下同)89萬182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
還系爭占用土地日止,按月給付1 萬4863元等語。並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89萬18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 萬4863元。(三)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北投磺田福佑宮」為歷史建築,且自清朝時期即
已存在,為有權占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占用土地
59.65 平方公尺,迄今仍未將系爭占用土地返還原告等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拆屋還地
等事件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系爭土地地價第2 類謄本及臺北市
士林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3日北投土字第57號複丈成果圖在
卷可參,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
然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
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
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
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申言之,於此種訴訟
,兩造若對於是否有權占有有所爭執,則其占有權源有關之事
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告對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
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如不能
證明,自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
1552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
抗辯:其自清朝光緒年間即已占用,自屬有權占有云云,然為
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對其有合法占用權源,負舉證責任。
然被告對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其所為抗辯,自
無可採。

按無權占用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
常之觀念,而土地所有人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得依
民法第179 條前段之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最高
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無權占有土地,
所獲得之利益係「土地之使用」,而使用他人土地,依社會通
念須支付租金,是無權占有人所獲得之利益,應係相當於土地
租金之利益,而土地租金之利益,則係土地所處地點、相關位
置而應有一定客觀標準。至於相當租金利益之計算標準,應參
酌土地法第105 條、第97條第1 項規定予以計算。按城市地方
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
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既無權占有系
爭占用土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次查,被告占用系爭382 地號
土地面積為33.64 平方公尺,占用系爭382-1 地號土地面積為
26.01 平方公尺,又系爭382 地號土地98年1 月起至98年12月
止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 萬8606元、99年1 月起至101 年
12月止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 萬0628.8元、102 年1 月起
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 萬0630.4元;系爭382-1 地號土地98
年1 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 萬6960元、
99年1 月起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 萬8960元,此有土地地價
第2 類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12頁),又系爭占用土地
前臨1 米半寬之巷道,自該巷道可外接4 線道之大業路,步行
約5 分鐘可到達新北投捷運站,步行不到1 分鐘亦可到達公車
站牌,附近交通運輸便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重訴字
第286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勘驗筆錄查核無訛(參該卷第112 頁
筆錄),是本院經斟酌系爭土地之坐落位置、周遭環境、繁榮
程度、交通狀況等情狀,認原告主張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
,尚屬過高,應以年息5 %計算,較為允適。
(一)是依此計算之結果,被告於原告103 年6 月3 日起訴前5 年內
,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1.系爭382 地號土地:
98年6 月4 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之不當得利為2 萬7679元
。計算式:2 萬8606元×33.64 平方公尺×5 %÷12×(6
+28/31)=2 萬7679元。
99年1 月1 日至101 年12月31日期間之不當得利為15萬4553
元。計算式:3 萬0628.8元×33.64 平方公尺×5 %÷12×
36=15萬4553元。
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 日期間之不當得利:7 萬34
16元。計算式:3 萬0630.4元×33.64 平方公尺×5 %÷12
×(17+3/ 30)=7 萬3416元。
2.系爭382-1 地號土地:
98年6 月4 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之不當得利為2 萬0170元
。計算式:2 萬6960元×26.01 平方公尺×5 %÷12×(6
+28/31)=2 萬0170元。
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 日期間之不當得利為16萬6656
元。計算式:2 萬8960元×26.01 平方公尺×5 %÷12×(
53 +3/30)=16萬6656元。
3.合計:44 萬2474元
計算式:2萬7679元+15萬4553元+7萬3416元+2萬0170元+
16萬6656元=44萬2474元
(二)另因上述不當得利金額已計算至103 年6 月3 日止,故以下按
月計算不當得利金額之起算日,應自103 年6 月4 日計算至返
還系爭占用土地之日止:
1.系爭382 地號土地:
計算式:3萬0630.4元×33.64平方公尺×5%÷12=4293元
2.系爭382-1 地號土地:
計算式:2萬8960元×26.01平方公尺×5%÷12=3139元
3.合計:7432元
計算式:4293元+3139元=7432元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8年6 月4
日至103 年6 月3 日間(起訴日前5 年)之不當得利44萬2474
元,及自103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並自103 年6 月4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
不當得利743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
原告聲明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5 月31日起,按月給
付,其中103 年5 月31日至103 年6 月3 日部分),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
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O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O婷
作者: KobeKober (莫斯科婦女夜驚魂)   2015-04-02 04:51:00
聖光啊!!!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4-02 04:52:00
古蹟耶,應該由市政府墊付租金吧,拆掉太可惜了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2:00
台灣最常見的白爛道理 違建占久了地就是你的......
作者: yameide (雅美蝶)   2015-04-02 04:52:00
好長,誰可以濃縮?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3:00
又是林瑞圖出來.....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5-04-02 04:55:00
最大的違建不就是ROC...
作者: KIDDLEE (KIDD)   2015-04-02 04:57:00
土地公法力可能不夠喔 我看要玉皇大帝出面了....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7:00
濃縮就是 天:馬的 地是我的快還 我有土地權狀土:我有照片為證 這個蓋了150年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5-04-02 04:58:00
真是詭異的新聞 古蹟怎麼會所有權是別人的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8:00
法:有照片沒用阿 權狀勒 沒權狀我怎知範圍 你快去舉證
作者: motherboard (媽的Ball)   2015-04-02 04:59:00
有沒可能是土地公廟後來又擴建 蓋到別人的地上去了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4:59:00
應該是以前購買土地的神父有默契讓廟繼續存在
作者: gk1329   2015-04-02 04:59:00
土:這個真的是150年前就有的(跳針) 法:...判還地給天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0:00
一百多年前的廟宇應該也經過日本人的重新丈量了吧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00:00
但是建堂之後所有權就轉給上級的教區,神父也換好多任
作者: bicabicachu   2015-04-02 05:01:00
問題這地是誰的其實一查就知道了...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1:00
還是這個天主教堂土地取得跟慈濟一樣呢 到底誰是黑的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01:00
了,現在教區清理財產時把這些佔有建物通通清出來提告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02:00
因為當年沒有文書證據結果就一翻兩瞪眼..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2:00
那時一堆土地突然變無主的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03:00
當時天主教的資金大部分都是國外捐款(西德捐最多)個別神父可以提出需求向那些組織申請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5-04-02 05:03:00
仔細看文字廟有30平方公尺佔用到了旁邊的土地如過這廟都是150年前就建好的 那就真的很詭異了:D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04:00
西德天主教會有錢是因為政府代課10%宗教稅 XD
作者: surnameada (傳奇般的低能)   2015-04-02 05:13:00
影片有說廟宇經過多次增建..本來的樣子是石頭圍起來的應該是增建多次變成這樣侵占到地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14:00
應該是鄉下小廟大部分蓋的時候都沒考慮要買土地..
作者: surnameada (傳奇般的低能)   2015-04-02 05:16:00
華人遇到這種事會算了...偏偏遇到天主教徒XD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17:00
教會應該是土地重劃的時後取得的看圍牆凹進去就知道當年神父大概也不打算拆,要跟社區和平相處,結果多年後教區(堂區的上級單位)不認帳..也確實沒道理認這筆帳啦
作者: Number41   2015-04-02 05:36:00
移一下不就好了
作者: CherryVoe (Cherry Voe)   2015-04-02 05:42:00
侵占就是侵占 不要扣"宗教"的帽子來護航 很可恥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5-04-02 05:47:00
其實廟方集資把土地買下來就好了..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4-02 05:53:00
看起來是天主教堂有問題 土地公廟已經是150年的古蹟天主教堂不過是五年的新教堂 差別只在土地公廟沒權狀
作者: diablo5566 (❺❺❻❻不能亡)   2015-04-02 05:57:00
就擴建擴到別人的地...要拆 免談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4-02 05:59:00
新聞說天主堂也有50年了阿 50年前買的地 天主堂也沒錯..不過這個土地公廟一點都不像古蹟 最原始的照片不過1m^2翻修到現在跟新的一樣 還是拆了吧 沒有古蹟的價值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5-04-02 06:02:00
150年前不代表就這樣子了,有時廟宇“長大”長到別人土地不是沒有過,只是一般人不太跟寺廟計較,但這地盤是天主堂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4-02 06:04:00
推回來 天主堂是對的 法院判決正確
作者: www8787 (進擊derLoser®)   2015-04-02 06:20:00
看那照片der小廟 來講今天長大der廟地我der 我也是醉ler
作者: delaluna ( ̄︶ ̄y)   2015-04-02 06:25:00
"土地公廟的總幹事說這是一場宗教戰爭"XDDDDDDDDDDDDDDD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4-02 06:29:00
講150年的都沒看判決文喔?事實上怎樣不管,判決文說沒證據指出清朝就在,所以幾年根本是土地公廟自己講的
作者: asddptt (打西西)   2015-04-02 06:35:00
土地公被欺負了@@
作者: linshuhui (橘太郎)   2015-04-02 06:44:00
找玉皇大帝來當一下公親好了
作者: Aaron2 (囧mmmmmmmmmmmmmmmmmmmmm)   2015-04-02 07:00:00
佔用土地還理所當然,又無法舉證,得了便宜還賣乖
作者: worldark (達克貓)   2015-04-02 07:00:00
一直翻修可以叫古蹟喔 有認證嗎
作者: Aaron2 (囧mmmmmmmmmmmmmmmmmmmmm)   2015-04-02 07:01:00
如果是自己家的土地讓別人佔用,有人會開心嗎
作者: loa123 (撕裂地中海)   2015-04-02 07:08:00
北部不1意外
作者: bhis (XXXS)   2015-04-02 07:29:00
不能時效取得地上權?
作者: love8dgo (ㄜ~?)   2015-04-02 07:32:00
"已"登記之不動產 不適用時效取得
作者: thigefe (米麩)   2015-04-02 08:15:00
明明是侵佔土地,當初談租金來解決,還刷賴不要付
作者: Snoopy1111 (Snoopy1111)   2015-04-02 08:36:00
覺得法院判不好的人,把土地公廟遷去你家土地好了
作者: aizawafff (沒有ID)   2015-04-02 09:43:00
官階不夠,如果是供奉玉皇大帝+古蹟組合就會勝訴
作者: folkblues (人有悲歡離合有用嗎~科)   2015-04-02 09:47:00
占人便宜就占人便宜,還宗教戰爭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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