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4 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
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
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
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
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
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
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
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
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
令遷出。
第 9 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照豆導的判決,這次軍方怎麼沒有這麼大的LP,
直接將李移送法辦,還是陸軍沒有海軍這麼有Gu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