拎老師勒,是要轉幾次啦
判決書在這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31號
懶人包
一、王雖空手未攜帶槍械,但依情資王是可能攜帶手槍具高度危險性之人,且當日勤務
警械僅配備警槍,並無其他可資替代的手段,故李進行警告性射擊符合規定。
二、但警告性(非致命性)射擊,僅得就非致命要害射擊,李有一槍誤中造成致命傷害
,容有過失,應負相關責任。
三、王具狀表示不願追究,因此不用賠償,也減輕李的刑度。
四、李被判 1.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 2.緩刑貳年。
===========以下截取部分判決書,重新整理貼上===========
一、本件被告使用槍械為警告性射擊其原因、時機符合規定:
甲○○曾犯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遭通緝
在案以被告所得之情資及勤前教育顯示,其所要逮捕之對象
為有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前科之通緝犯,且身上經
常攜帶槍枝,為具高度危險性之人。
觀起訴事實亦認定:警方因而出動優勢警力,黃建榮即聚集
前開1 、20名員警實施勤前教育,指示所有員警均需穿著防
彈背心、佩帶手槍等情。確見本件勤務之緊張及慎重。
於黃建榮及被告趨前時,告訴人即警覺而起身拒捕欲逃脫,
足認當時情形係處於急迫需要而符合使用警槍時機已明。
又,當天警方勤務警械配備僅有警槍,並無另攜帶警棍、警
刀、電擊棒等可得替代之其他警械,顯難期待被告徒手近身
靠雙手進行逮捕。
且本件被告舉警槍瞄準甲○○,在開槍前亦曾喝令「警察不
要動」,顯見被告已於用槍前已口頭示警。
二、本件被告持槍進行警告性射擊4 發,其中1 槍誤擊告訴人左
肩背直接進入體內,造成告訴人受有左肩背子彈穿透傷致血
腫、肋骨骨折、橫膈膜穿孔、腹腔內出血、子彈卡在左側腹
壁之致命部位傷害部分,應負過失刑責: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槍方法,係以警告性非致命
射擊為原則(即容許員警對空或對用槍對象附近地面或其身
體手、腳等非致命要害射擊),例外遇有「情況急迫」(如
員警用槍對象業已持槍攻擊,當場對其或第3 人之生命、身
體造成立即危害情形)時,始得為致命性射擊(指得就其頭
部或身體軀幹部位要害射擊)。
本件被告使用警槍時,並無「情況急迫」需使用致命性射擊
(甲○○僅逃逸並未對警方施以任何攻擊行為,且又空手未
攜帶槍械),故被告就該1 槍所造成之結果,不得阻卻違法
。(警告性射擊之其中1 槍誤擊告訴人左肩背直接進入體內
,造成告訴人受有左肩背子彈穿透傷致血腫、肋骨骨折、橫
膈膜穿孔、腹腔內出血、子彈卡在左側腹壁之致命傷害)
================= END =================
※ 引述《iassyou38 (D)》之銘言:
: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 ETtoday新聞雲 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
: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
謊。
王雖屬高度危險人物,但當時沒攜槍、也未進行攻擊,只有脫逃。
: 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
: 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謊。
王撤告,所以沒有什麼判賠不判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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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報導,還不敢署名,這種__記者真他媽的是社會亂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