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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良哲/彰化報導〕Line不只能幫你找朋友,還能幫你離婚!
彰化縣的張姓男子想和賴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所
辦理離婚手續。事後賴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
好友,而透過網路找來的,不能確認2人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判決書指出,張男和賴女結婚後感情不睦,在去年底7月間協議離婚,並到戶政所辦理登
記,但賴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因而向彰化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時,賴女指稱,在辦理離婚當時,張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在
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而她根本沒見到這2人,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
簽名、蓋章。張男坦承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證人,但辯稱賴女在得知此事之後,仍
然願意簽名、蓋章,顯然也有離婚之意。
但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至於證人之資格,一定要得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加以擔任。而本案的證人
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又未跟賴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無
效。
透過PTT找來的網友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