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對法律不太了解, 通過Line討論後集體刪除照片
這不是串供後湮滅證據嗎? 像這種行為有機會多起訴一條湮滅證據並進行羈押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保全性羈押之目的在於:
保全對於可能之犯罪行為之恰如其
分之追訴、審判或執行的可
能性。該目的之保全的需要亦稱為
羈押之必要性。由之引伸出
保全性羈押之下列要件:
(1)犯罪嫌疑重大、
(2)有法定羈押
原因(逃亡、串供、滅證、重罪)
、
(3)無消極事由(輕罪、懷
胎、產後、重病)
、
(4)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
訴、審判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