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sen (didi)
2015-04-07 10:39:43※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累積達記2大過,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免職,在未辦理年終考績列丁等前,得否先行停職。又年終考績列丁等應予免職確定之日前,已申請自願退休奉准生效,其免職得否執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第18 條
銓敍部73 年5 月3 日78 台楷甄一字第12099 號函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 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現為公務人員
考績法第12 條)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其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2 大過者,其年終考績列丁等,故倘未至年終雖累積達2 大過者,因尚未辦理年終考績列丁等,是以,並無合於免職之條件,自不得先行停職。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 條(現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 條)但書規定,年終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故公務人員於年終前,已累積達2 大過之懲處,其於未辦理年終考績前,提出申請自願退休,經銓敍機關核准退休自翌年1 月生效者,倘其年終考績列丁等免職確定之日在退休生效日之後者,以其確定之日已非現職人員,自無從執行。
※考績列丁等被免職人員,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在未重新核定適當考績等次前,應准予復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
銓敍部82 年12 月16 日82 臺華甄四字第0931946 號函
某甲考績原列丁等免職,嗣經行政法院判決:「再復審、復審及原處分均撤銷。」其免職事由已消失,為免影響其權益,應准予復職,並以任職機關收到行政法院判決書之翌日起生效。
結論:
要免職要等到年終打丁等後,停職後接受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確定後才能免職
若打考績前提退休,且退休日在打考績前則可仍退休領終身俸
國防部講得很嚴重,其實暗招還很多.先安撫大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