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爆再加碼番薯國的國防,就算最後我要被關也無所謂,
往監獄的路上絕對不會孤單寂寞覺得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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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當年知道這事並不是非常在意,直到嚴德發因八八風災後,
一路高升到現在參謀總長的位子,中間歷經陸軍司令部副司令、
副參謀總長兼執行官、國防部軍備副部長、陸軍司令。
在副部長時期,我慢慢發現到問題,其中一個資料引起我的注意
監察院廉政專刊第64期第140到143頁關於嚴德發財產的申報,不
知道有沒有發現不尋常的地方?
一、活期存款太乾淨到沒有嚴德發的資料
http://ppt.cc/IGe9
那嚴德發的錢呢?當軍人至今的帳戶戶頭每月結清或者領現金?
這不可能啊?
二、奇怪的房貸
http://ppt.cc/YDLd
嚴德發在102年9月10日因買賣而向台新銀行辦了一筆3,765,288元
房貸,那房子呢?看不到那棟房子的資料
http://ppt.cc/kxBY
如果房子是登記在成年子女的名下(成年子女在陽光法案裡面,不
納入申報。),那有沒有涉及到贈與稅跟逃漏稅的問題?甚至是刻
意隱匿財產?為什麼財產要隱匿?
三、來不及移轉的靈骨塔
http://ppt.cc/MFgf
從這裡看出來一件事情,嚴德發夫妻在移轉財產贈與給子女,但原因
不明,只要查一下歷年繳稅紀錄就知道是刻意還是有規劃了。
我不懂為什麼怕被人知道其財產?
回到朱台英這裡
205廠這種系列的後勤單位都分軍職跟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下的
評僱人員,朱台英就是評僱人員,走的是勞基法,還是舊制。
朱台英在軍中工作這件事情本來沒什麼,但隨著嚴德發因八八風災後
一炮而紅,一切都逐漸變了調,打從嚴德發在陸軍司令部擔任副司令
開始一路到現在參謀總長,開始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始,
他們夫妻到底有沒有誠實申報是否需要利益迴避,如果有,一切皆有
公文可提出參考,如果沒有這本身就是一件很重大的問題。
有人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二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
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認為朱台英根本沒有違法,但是
嚴德發是軍職不是公務人員,不能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來看;朱台英是
評僱人員,也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根本就不能用這條
。
就算用這條想要躲過,但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一條第二項講
的很清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也就是說除非其他的規定比衝突法更嚴,否則
就要用衝突法來看,很明顯任用法規定的比較寬鬆,朱台英的事情,
要用衝突法來看,就應該申請迴避。
講這麼多是有多嚴重?
朱台英在205廠是那種朝八晚五的上班類型,嚴德發在台北工作,從
高雄前鎮到左營高鐵和台北車站到國軍所屬相關場合路程都不算,
高鐵最快也要96分鐘,朱台英要如何陪嚴德發出席各種公開、不公開
、乃至於私人的場合?請假行不行?當然可以!問題是請什麼假?
請了假要如何兼顧她的工作不對他人造成影響?
再來就是,205廠內部評僱員工吵了一件很久的事情,那就是要調薪,
不管最後有沒有成功,有人就要請朱台英幫忙,請問?這算不算謀求
私利?(基本最近幾年都年領15個月以上的薪水)
還有就是如果我是205的廠長,底下員工有這種大老闆的老婆,請問
我該如何面對?能不給他禮遇、方便嗎?如果給,這算不算是特權?
如果不給,這會不會造成我的仕途影響?
最後為什麼說朱台英不走,嚴德發就要下台,朱台英是舊制員工,往
軍中以外的單位放就是年資歸零,再不然就是要誠實申報,現況看起
來也沒有,從財產申報那又看出一些事情,顯然,嚴德發還是要好好
想想他的去留了,這事情已經不是一兩天了,機會是不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