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29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
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
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下列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一、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
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
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二、確認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符合作業之需求。
三、查核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從事起
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
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二、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三、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留存備
查。
以及
第 39 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
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
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
法規規定以上事情是雇主有義務要使現場人員遵守的,所以還是吊車公司
要負責~
※ 引述《thiuss (thi)》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410/590456
: 2015年04月10日20:20
: 台中市北屯、文心路口捷運工地,今天下午5點多驚傳鋼軌砸落意外,至少釀成4死4傷,
: 而事故發現前,現場狀況究竟如何,1名民眾正好在中午經過此地,目睹吊車作業過程,
: 只見兩台吊車吊掛鋼軌時,現場未封路,數輛轎車、機車就在懸空的鋼軌下疾駛而過(影
: 片10秒處開始),這批車輛雖然沒遭遇天降人禍,但不到幾個小時後,現場就發生意外,
: 實在很恐怖。
: 另一段行車紀錄器,也拍下施工現場僅用三角錐防護,並無圍籬的畫面。(饒偉生/綜合
: 報導)
: 影片可見,今天中午,中捷吊掛時未封路,一堆車在鋼軌下疾駛而過,另一邊的鋼軌上還
: 站了人。翻攝蔡立瑋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