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710056 (710056)》之銘言:
: 鍵盤警察來了
: 有侵入性的檢查行為基本上就屬於搜索了
: 依照警執法第八條「有事實足認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其交通工具」
: 這裡的檢查只限於目視,也就是可以使用強制力要求對方打開車廂
: 但是打開之後警察手不能碰,用棍子等身體上的延伸之物也不行,
: 如果要檢查行李只能要(ㄑㄧㄤˊ)求(ㄆㄛˋ)對方打開讓他檢查,
: 要是警察把手伸進去,你就可以蒐證並且提告了,因為他沒有搜索票
您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檢查交通工具」的理解,是不是有一些誤會?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
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
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在我理解,這裡的檢查屬行政檢查,而不是司法搜索
這裡檢查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所以要有「事實」做為檢查的前提
而且因為是行政檢查,所以除了目視可以直接看到的引擎、車身號碼外,如果要看行
李箱內部,則必須在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所以您所謂「檢查只限於目視」是對的,這就是原則
但後面這句「也就是可使用強制力要求對方打開車廂...」
單就這一條本身而言,應該沒有這樣的授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