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210045 (小德)
2015-04-11 16:39:33看大家都是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做爭議,原則上沒有錯。
但我遇到的經驗是應該要依該法第29條當場異議: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
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
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
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通常當場異議警方都會停止執行。最後他真要執行,請他作成紀錄交給當事人。
大部分警察怕麻煩都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