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出了台北好像地方政府的規定和標準都會動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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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新聞] 找中鋼構轟林佳龍 藍黨團臨陣龜縮護航落
時間: Mon Apr 13 16:42:37 2015
土木人,我看你這篇跟之前的差很多,所以很認真的回應你一下。
你很氣,我也很氣,其實大家都很氣。
但回到法律面來,再來看你的問題。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噗!瞎掰這種話出來真讓人開眼界了
: 一、我請問,既然通知你臺中市政府說要吊裝,臺中市政府明知違法吊施工,為何不聞
: 不問?都告訴你我要偷跑,你還不去查?
臺中市政府明知違法吊施工<<這句是政治語言。
實況來說,事業單位提出交維計畫,市政府收了,他要不要去督是可作可不作。
(但是這種重大工程,不去說不過去,加上有前科,但是你要說他
臺中市政府明知違法吊施工,為何不聞不問
如果檢察官有看到你這篇,覺得你掌握了他故意放水的證據,想請你去說明提供
你能提出什麼呢?
三點傳真,傳真到辦公室,一般辦公室也不會有人隨時坐在那收傳真。
所以當下(三點)有沒有人看到是另一回事,甚至可能到出事承辦人還沒看到
這篇,所以你的論點看的人會拍手叫好,覺得台中市政府死定了
但回到法律面,沒事...
: 二、依現場狀況,封路才是唯一正確的交維計劃(去問土木的就知道),臺中市政府為何
: 會通過這種交維計劃?
http://i.imgur.com/pslCsMR.png
他原本的交維,就是要封路啊,所以謝謝你正義土木人為台中市政府找到無罪的理由了!
不過我可以幫你找另一點可以打台中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
五、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其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除緊急搶修工程外,應於施工
前十五日提出交通維持計畫送審查會審查。
(一)第一類道路(詳如附件一)或其他路寬三十公尺以上道路,
總施工期間達三天以上者。
(二)第二類道路(詳如附件二)或其他路寬二十公尺以上道路,
總施工期間達七天以上者。
所以,不是什麼三天前送,也就是如果能證明他三天前才送,這點你可以利用
我說過,我只看法律,並不為任何人護航。
: 三、多次違法吊裝,除了罰款,臺中市政府作了啥?違反交維計劃是可以要求停工的
錯,這個案子不能要求停工。
請看法條。
第五條 使用道路施作工程達一定規模者,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准後始得施工。
第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施作工程未經核准交通維持計畫者,處工程主辦單
位負責人或承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及限期恢復原狀,不
遵勒令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條 活動或工程主辦單位應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舉辦活動或施作工程,並設置安
全維護及指引設施。
第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舉辦活動、施作工程或未設置妥
適安全維護及指引設施者,處活動、工程主辦單位負責人或承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止使用道路或限期改善;不遵勒令停止使用或屆期未改善完竣者
,得按次處罰。
結論:
一、他有送交維,所以市政府不能叫他停工。你引錯法條。
二、他違反的是第九條,只能叫他停止使用道路,但是不停止使用呢?
也沒有規定要停工,然後只要交錢就好。交多少?3-10萬。
所以,前面他才被罰三次,都是未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施工
我前面說了,今天他就是吃定只要交10萬,可以任意違法啊。
三、這種交錢就可以無法無天的規定是誰定的?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100年12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242986號令公布
不知道那時市長是誰?
對了,同場加映,如果有勞檢權有多好用?
勞檢法: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想查就查,還可以要求警察一起去查!
第 28 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
,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不用誰同意,不用請示,你有危險就馬上叫你停工
勞檢才對工地有殺傷力,其他什麼都只是交個小錢就好...
所以才說勞檢權是政府大殺器,真的那個不長眼的想跟政府鬥
天天叫勞檢員去你那走走,看你妥不妥協...
不過,看台中拿到後是變成倚天劍還是水果刀啦...
: 四、林佳龍自己都承認稽查次數不足未能掌握狀況,你這篇在護啥航?
這個就是我覺得林很糟,我也沒護航,要怎麼打我上面有跟你說了。
你從那點打,一定可以打死他
為什麼說林糟,因為他亂放話,一點市長的格都沒有
他知不知道他在說什麼?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form/index-1.asp?Parser=2,3,17,,,,7
交通行政科
鄭科員
一、各項工程交通維持計畫及交通管制計畫之審查與督導
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60513
他全科只有一個人管全市所有的工地交維,又要審又要督。
也罰了三次,他還在那說什麼次數不夠,不能掌握..
他的格在那?
今天回應你,如果你真是走工地的,就要知道就事論事。
想來如此的東西,不一定是那樣。
不過,訂出那種神約和交管規定的不知是那個市長...
對了,不要批藍營哦,看看台北市,為什麼我說台北市廠商比較不敢
來看看台北市的管制規定,是好市長時訂的
http://www.dot.gov.taipei/public/Data/451911482671.pdf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五 本府警察局:取締工程施作中施工機具、車輛違規停放或占用
車道之行為,及協助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定即逕行施作或未
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工程。
(人家直接給警察權力去查)
第八條 於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期間,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
計畫或有異常狀況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通知本府交通局。
(要求所有單位看到就要管要查)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90060001001200-0991225
臺中市重要道路興建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規定
台中的,什麼都沒規定...
然後,打交通局也很扯,
按台中法規定,建設處養護科負責巡查道路是否整平,安全圍籬是否架妥,
施工區及施工時間是否按規定,並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儘速處理。
然後市長去罵交通局,我真的覺得他用的幕僚群是那找來的...
總之,看看台北市,台中人的命不是命很久了。
台北人有優越感,不是沒有理由的。
他們的政府比較注意人命
另外以大家罵的五揚來說
http://www.ceci.org.tw/book/100/web/86-101.pdf
他也大多有用支撐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