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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時間: Sun Jun 8 20:01:10 2014
其實在這裡爭執中華民國是不是「殖民統治」沒有意義。
單純就歷史事實及國際法的角度,
中華民國確實對臺灣具有合法的「管理權」,
或者要說是「事實上統治權」也可以。
但在探討中華民國與臺灣(含澎湖、金門、馬祖)及台灣人民的關係時,
有幾個大原則要把握清楚:
一、關於領土主權:
1.臺灣與澎湖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2.金門與馬祖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二、關於人民國籍:
1.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
在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前居住在臺澎地區,且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的人是原臺澎住民。而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中,如果其所有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內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中有任何一個是原臺
澎住民,就是原臺澎住民的後代。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1.原臺澎住民的中華民國國籍是事實上的國籍。
2.如果祖先全是原臺澎住民,他的中華民國國籍也是事實上的國籍。
3.如果祖先有任何一個人是原中華民國國民,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
事實上的國籍。
2.原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在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是原中華民國國民。
而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中,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內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是原中華民國國民,就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後代。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事實上的國籍。
3.新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如果其國籍是透過歸化程序取得的,
則其屬於新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事實上的國籍。
三、關於獨立公投:
1.臺灣人民所要進行的獨立公投,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的人民自
決原則所進行的住民自決公投。
2.由於臺澎從來就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而是在國際法上主權未定的土地,
因此,就臺澎部分進行的是決定「要將臺澎併入他國或獨立建國的主權公投」。
3.由於金馬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所以就金馬部分進行的是「從中華民國分
離的獨立公投」。這個公投完成後,金馬將脫離中華民國的統治,接下來
還必須進行決定「要將金馬併入他國或獨立建國的主權公投」。
之所以會這麼複雜,是因為歷史上發生過這些事情:
一、關於領土主權:
金馬:1912 大清國滅亡時為其合法領土,主權由中華民國合法繼承。
│ 法律上主權:大清國→中華民國
│ 事實上統治:大清國→中華民國
│
│
1949 因為在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統治權的戰爭中,
│ 中華民國政府喪失絕大多數領土的事實上統治權,
│ 金馬成為中華民國政府僅存具有事實上統治權的合法領土。
│ 法律上主權:中華民國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
│
│
今日 為中華民國政府具有事實上統治權的合法領土。
法律上主權:中華民國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
臺澎:1895 甲午戰爭後,大清國以具國際法效力的馬關(下關)條約將其主權
│ 移轉給日本,並自條約生效日起成為日本的合法領土。
│ 法律上主權:大清國→日本
│ 事實上統治:大清國→日本
│
│
1945 在日本無條件投降後,依照一般第一號命令 (General Order No.1)
│ 向「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將軍」投降。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其戰後
│ 代管軍政府。
│ 法律上主權:日本
│ 事實上統治:日本→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在法律上,臺澎是受二戰同盟國管理,中華民國只是實際執行者。
│ 管理權力鏈:
│ 同盟國-同盟國太平洋戰區代理國(美國)-中華民國
│
│
1952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正式結束與同盟國大多數成員國的戰爭狀態。
│ 台北和約生效,日本正式結束與中華民國的戰爭狀態。
│
│ 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中放棄對臺澎的主權,
│ 並未指明主權歸屬,導致臺澎主權陷入未定狀態。
│
│ 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的人民自決原則,
│ 其主權歸屬之決定權落入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居住在臺灣
│ 的臺灣人民。
│
│ 法律上主權:日本→未定(應依住民自決由臺灣人民決定)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1996 中華民國政府讓臺灣人民投票選中華民國總統,並主張臺灣人民選
│ 中華民國總統的行動就是住民自決,中華民國因此取得臺澎的主權。
│
│ 但此說法似是而非。
│
│ 在進行真正的住民自決公投時,投票人必須很清楚自己是在決定主權
│ 歸屬。也就是說,此投票必須有「其他主權歸屬選項」。但臺灣人民
│ 是在「臺澎是中華民國合法領土」、「自己無疑是中華民國國民」的
│ 認知下參與投票。
│
│ 換句話說,臺灣人民根本不認為自己是在行使可決定臺澎主權歸屬的
│ 住民自決權。
│
│ 而也正因為參與總統選舉並不等同於行使住民自決權決定主權歸屬,
│ 不論投了幾次票選中華民國總統,臺澎主權狀態都不會有任何改變。
│
│ 總之,中華民國政府說選總統就是住民自決是自欺欺人,不要被唬了。
│
│ 法律上主權:未定(應依住民自決由臺灣人民決定)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今日 由於臺灣人民迄今未曾真正行使住民自決權,因此臺澎主權歸屬仍維
持在 1952 年以來的狀態。
法律上主權:日本→未定(應依住民自決由臺灣人民決定)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二、關於人民國籍:
在 1945 年以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臺灣人民:
1.「住在臺澎」
2.「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1895 甲午戰爭後,大清國以具國際法效力的馬關(下關)條約將臺澎
│ 移轉給日本,並自條約生效日起成為日本的合法領土。
│ 由於馬關條約第五條賦予臺灣人民選擇國籍的權利,並規定兩年內
│ 未遷移的都視為日本臣民。且因為日本在 1899 年制定國籍法並在
│ 臺澎實施,所以臺灣居民正式取得日本國籍。
│
│ 法律上國籍:大清國→日本
│ 事實上國籍:大清國→日本
│
│
1945 在日本無條件投降後,中華民國在同盟國的授權下代管臺澎。後來,
│ 在 1946 年 1 月 12 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節叁字第 01297 號
│ 訓令「恢復」臺澎住民的中華民國國籍。
│
│ 由於臺澎住民此時並未喪失日本國籍,而且中華民國政府並未給臺
│ 住民「選擇不接受中華民國國籍」的權利,因此臺澎住民個個被迫
│ 取得雙重國籍。而也因為這種強迫中獎的方式違反國際法,所以英
│ 英、美政府都曾經向中華民國政府表示不滿。當然這種作法因為違
│ 反國際法,所以在國際上是無效的,但中華民國自己承認就是。
│
│ 法律上國籍:日本+被強加的中華民國國籍(僅對中華民國有效)
│ 事實上國籍:日本+被強加的中華民國國籍(僅對中華民國有效)
│
│
1952 日本法院於同年 2 月,以日本政府事實上無法管理臺澎為由撤銷臺
│ 澎人民的日本國籍。而在同年簽訂的台北和約中,則透過法律上的文
│ 字運用,將在 1946 年被中華民國政府強加中華民國國籍的臺澎住民
│ 「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
│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只有在「本來不是A,但希望能具有A的法
│ 律效力」的情況下才會使用「視為」這樣的字眼。因此,在日本及其
│ 背後操刀的美國的眼中,被強加中華民國國籍的臺澎住民並不是中華
│ 民國國民,但實際上具有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法律效力。
│
│ 法律形式上國籍:無
│ 法律效力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台北和約的國家)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台北和約的國家)
│
│
1971 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喪失中國代表權,對因此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
│ 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國家來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
│
│ 法律形式上國籍:無
│ 法律效力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及台北和約的國家)
│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及台北和約的國家)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1972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建交公報,並宣布台北和約效力終止。
│ 導致原本使臺澎住民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北和約失去效力。
│
│ 法律上國籍:無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今日 從 1972 年至今,臺澎住民的國籍並沒有甚麼變化。
法律上國籍:無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
*由於中華民國國籍法主要採血緣主義(包括自然血緣及收養等擬制血緣),
所以只要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都可依據中華民國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1912 中華民國成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
│
│
1971 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喪失中國代表權,對因此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
│ 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國家來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
│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
今日 從 1971 年至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你就沒有我」關
係一直沒有改變,所以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其國際上的國籍始終取決於國家承認。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透過歸化手續取得中華民國的臺灣人民:
今日 由於是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自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沒有任何
瑕疵。其國籍承認與「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
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相同。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最後來談一下住民自決公投。
從前述的說明,相信大家會很了解我們所面臨的的狀況非常複雜。
在領土的主權歸屬及其在住民自決公投的意義上:
「臺灣與澎湖」:
自始並非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而是中華民國政府自 1945 年起為同盟國代管,
且原主權國日本在 1952 年起放棄處分及統治權利的土地。
其最終主權歸屬根據聯合國憲章應「透過住民自決」來決定。
其住民自決的選項主要有:
1.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接受終統憲法擘劃的終統未來。
2.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3.創立新國家。
「金門與馬祖」:
一開始就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也因此成為中華民國政府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統治權的標的。
其最終主權歸屬應依據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權
爭奪戰的結果來決定。
也由於一開始就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所以必須舉辦「獨立公投」
才能「從在統治權爭奪戰勝出的國家獨立」。
其住民自決的選項主要有:
1.脫離中華民國,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2.脫離中華民國,併入其他國家(包括在臺澎創立的新國家)。
3.脫離中華民國,創立新國家。
在身分及其在住民自決公投的意義上:
「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
在臺澎住民自決的部分:
由於當日本在 1952 放棄對臺澎的一切權利時,
那些被同時撤銷日本國籍的原臺澎住民才是「真正的住民」,
所以,原本只有這些原臺澎住民有權參與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
但因為 1949 敗逃到臺澎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了活命搞戒嚴,
而原本應該盯著中華民國政府協助臺澎住民完成住民自決程序
的同盟國太平洋戰區代理國(美國)又忙著打反共戰爭,
於是放任身為反共盟友的中華民國政府壓迫原臺澎住民,
所以當時根本沒有機會進行真正的住民自決公投。
依據權利繼承原則,未來若有機會舉行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
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皆有權參與公投。
在金馬住民自決的部分:
從國際法的角度,原臺澎住民其實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所以即使住在金馬也不能參與涉及中華民國領土的金馬住民自決公投。
原臺澎住民本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能參與金馬住民自決公投。
至於原臺澎住民的後代,如果直系血親尊親屬中有任何一個人是
原中華民國國民,該後代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如果該後代剛好居住在金馬地區,就有權參與金馬住民自決。
原臺澎住民的後代如果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是
原中華民國國民,且居住在金馬地區,則有權參與金馬住民自決公投。
「原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在臺澎住民自決的部分:
對於臺澎而言,在 1945 來到臺澎的「原中華民國國民」
並非「臺澎住民」,所以不能參與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
原中華民國國民不能參與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
至於其後代,如果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中有任何一個人是
原臺澎住民,依據權利繼承原則該後代就有權參與臺澎住民自決。
在金馬住民自決的部分:
原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如果剛好居住在金馬地區,
就有權參與金馬住民自決公投。
我知道在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實質統治臺澎 69 年 (1945-2014)、
合法統治金馬 103 年 (1911-2014) 的今天寫這些一定會引起很多人的反抗。
但真相就是真相,不論聽到的時候讓你有多不舒服。
也許在中華民國長期的文史及忠黨愛國的教育下,
你由衷相信臺澎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你由衷相信中華民國是你的國家......
也許聽到有些政黨(包括號稱本土派、台派的政黨)
為了拿到相信中華民國是自己國家的臺灣人的選票所喊出的選舉語言,
你由衷相信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你由衷相信中華民國就是臺灣......
但我希望大家能了解,依據中華民國政府絕對不敢承認的史實:
其實中華民國根本沒有取得臺澎的合法主權(但有金門、馬祖的主權)。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45 年代盟軍管理臺澎後,
根本不可以把臺澎的資源運到中國打國共內戰。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45 年代盟軍管理臺澎後,
根本沒有資格接收日人臺產後將其納入國庫或黨產。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47 年的二二八大屠殺,
犯下的是屠殺日本國民(亦為戰俘)的反人道戰爭罪行。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49 年,
根本沒有資格逃到臺澎苟延殘喘。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49 年以後,
根本沒有資格將臺澎捲入它的反共復國大業。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49 年以後,
根本沒有資格宣布戒嚴,然後在槍桿子下將臺灣人民洗成中華民國國民。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52 年簽訂台北和約終止對日戰爭狀態後,
根本應該要立即依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協助臺灣人民進行住民自決公投。
其實中華民國在 1971 年,
根本沒有資格為了所謂漢賊不兩立,將臺灣人民一併拉下國際舞台。
而更重要的是:
一、中華民國在 1952 年簽訂台北和約終止對日戰爭狀態後,
應該要立即依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協助臺灣人民進行住民自決公投。
二、就算中華民國硬要將臺灣人民投票選中華民國總統解釋為行使住民自決權,
但只要在投票時,沒有除了「中華民國」以外的統治者選項,
那樣的投票就不是真正的住民自決公投。
臺灣人民投票選中華民國總統就是依住民自決選擇了中華民國?
那就如同:
有人拿槍逼你天天吃清蒸狗屎,
吃完要露出滿意表情,
除此之外,他要你看吃狗屎有益健康的書,
並天天大喊「我愛吃狗屎」,
然後每當你吃狗屎時稍有遲疑或反胃作嘔,
這人就用槍托把你打得血花四濺,
嚇得你不敢多所遲疑,狼吞虎嚥吃狗屎,
還練就了吃完狗屎後露出滿意表情的好功夫。
然後有天當你再也受不了,
氣著抱怨說只能吃清蒸狗屎選擇太少時,
他同意讓你之後每四年選一次狗屎要清蒸、三杯還是紅燒。
然後當某天有人對他說這個你應該有權選擇吃什麼時...
他說:
因為之前你選了幾次狗屎的烹調方式,
所以在「要不要吃狗屎」的問題上,你選擇吃狗屎,
而且因為你每次吃完狗屎後都露出笑容,
又成天大喊你愛吃狗屎,
所以你顯然真的很愛吃狗屎。
即使你之前做選擇時,
他完全沒有說你可以選擇不吃狗屎,
而且第一次做選擇時,
你已經喊「我愛吃狗屎」給自己聽喊了五十幾年,
而且吃完狗屎露出笑容已經變成你的反射動作。
請問,當這個人說他給你選狗屎料理法時你做了選擇、
你常高喊你愛吃狗屎、
而且你吃完狗屎後會露出笑容...
所以在飲食上你選擇永遠吃狗屎,
而且你真的超愛吃狗屎......
你會不會想罵一句「幹你娘」?
※ 引述《lkcs (繽紛之狼)》之銘言:
: ※ 引述《frogha1 (Dangelo)》之銘言:
: : 我強調過很多次了
: : 再說一次
: : 台獨跟對岸的中國無關
: : 台灣目前並沒有被中國統治, 中國從1949年建國以來也沒統治過台灣
: : 那麼台獨怎麼會跟對岸的中國有關呢?
: : 台灣要獨立, 必定是要脫離目前被某政權統治的狀態
: : 而當今統治台灣的某政權, 並不是中國
: : 所以台獨跟中國無關
: : 你的1到4的選項, 都好像台灣目前是被中國統治的樣子, 其實並不正確
: : 台灣要獨立只有一個理由, "脫離中國國民黨的流亡政權(中華民國)的殖民統治"
: 這個說法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
: 首先,中國國民黨流亡政權作為一個流亡政權,和殖民統治在邏輯上不相容
: 但凡是殖民統治,必有母國,而流亡政權除了在地圖上色以外,是沒有母國的
: 其次,現在的公民權已經平等了,從法律上已經無法區分殖民者和被殖民者
: 以前英國人統治香港,香港人是被統治者,而現在外省人和本省人都是一票
: 第三,中國國民黨現今的執政合法來源,是臺灣人全體選民一人一票投出來的
: 結論,你所說的“殖民統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