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看到國外國外新聞,總有些抗議及抗爭活動,其原因是我們認為微不足道的小事。
如:大學學費漲價、議員,官員弊案、權益破害等情況。
小則看到包圍政府機關或佔據公共廣場發聲,表達訴求,大則砸車放火,叫政府趕緊出來
滅火和改善。
為什麼權利、尊嚴受損的案件,臺灣人都可以認下來,外國人卻不行,有這類的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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