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越南恐怖「貓餐廳」 一天吃掉30隻貓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15-04-19 12:48:08
動保法: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
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講講吃動物肉好了
動保法的規定
大原則上不得任意殺動物
但是如果為了肉和毛皮 經濟目的 不在此限
但是這時候有第二原則
貓 狗 不能宰殺販賣
所以這裡面出現個矛盾
也就是貓肉狗肉在台灣是可以吃的
但是你不能殺 不能賣
當然你要是有管道拿到貓肉狗肉那就是謎了
很明顯可以看出後面兩條修正文就是所謂愛貓人士 愛狗人士特別搞出來的
所以產生矛盾
動保法12條本來用意應該只是
動物應該是在屠宰場之類的地方被處理過
成為肉塊 毛皮之類的商品
在到市面上販賣 在變成料理的一部分
所以活宰這種表演式 慘忍的手法才是犯法的
老實說我吃肉
但是我一點都不想看到動物在我面前被宰掉
我想大家多是這個心情
但是貓狗卻享有厚遇才是鄉民們酸的地方
題外話 最原始的佛教也沒有說能不能吃肉(犯執著)
是化緣到甚麼就吃甚麼
因為你沒有口腹之慾 吃東西是為了活下去 活下去是為了傳道
甚麼東西經過你的嘴都應該要是一樣的
不過不殺生到是確定的
因為殺生這件事情判斷在己
動保法其實原意也偏向如此
但是吃素派的佛教在眾多教派中在中國活了下來
甚麼都吃得跑去西藏 東南亞 日本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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