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兩岸現在是兩個國家
對於這篇有一些疑問
※ 引述《Kemuel (門徒)》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b52AMA ]
: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 標題: 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 時間: Sun Jun 8 20:01:10 2014
: 其實在這裡爭執中華民國是不是「殖民統治」沒有意義。
: 單純就歷史事實及國際法的角度,
請問這篇提到的「國際法」是根據國際法的哪一條?
國際法的效力是什麼?執法單位是什麼?
還是國際法是一套法學原則,沒有強制性?
: 中華民國確實對臺灣具有合法的「管理權」,
: 或者要說是「事實上統治權」也可以。
: 但在探討中華民國與臺灣(含澎湖、金門、馬祖)及台灣人民的關係時,
: 有幾個大原則要把握清楚:
: 一、關於領土主權:
: 1.臺灣與澎湖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 2.金門與馬祖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為什麼金馬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怎麼合法取得?又其取得來源當初又是怎麼合法取得金馬主權?
或更根本,依照這篇的住民自決原則,金馬住民何時合法將金馬主權交與某一政權?
: 二、關於人民國籍:
: 1.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
: 在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前居住在臺澎地區,且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的人是原臺澎住民。而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中,如果其所有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內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中有任何一個是原臺
: 澎住民,就是原臺澎住民的後代。
: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1.原臺澎住民的中華民國國籍是事實上的國籍。
: 2.如果祖先全是原臺澎住民,他的中華民國國籍也是事實上的國籍。
: 3.如果祖先有任何一個人是原中華民國國民,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
: 事實上的國籍。
: 2.原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 在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是原中華民國國民。
: 而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中,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 內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是原中華民國國民,就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後代。
: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事實上的國籍。
: 3.新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 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如果其國籍是透過歸化程序取得的,
: 則其屬於新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事實上的國籍。
: 三、關於獨立公投:
: 1.臺灣人民所要進行的獨立公投,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的人民自
: 決原則所進行的住民自決公投。
: 2.由於臺澎從來就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而是在國際法上主權未定的土地,
: 因此,就臺澎部分進行的是決定「要將臺澎併入他國或獨立建國的主權公投」。
: 3.由於金馬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所以就金馬部分進行的是「從中華民國分
: 離的獨立公投」。這個公投完成後,金馬將脫離中華民國的統治,接下來
: 還必須進行決定「要將金馬併入他國或獨立建國的主權公投」。
: 之所以會這麼複雜,是因為歷史上發生過這些事情:
: 一、關於領土主權:
:
: 金馬:1912 大清國滅亡時為其合法領土,主權由中華民國合法繼承。
: │ 法律上主權:大清國→中華民國
: │ 事實上統治:大清國→中華民國
: │
: │
: 1949 因為在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統治權的戰爭中,
: │ 中華民國政府喪失絕大多數領土的事實上統治權,
: │ 金馬成為中華民國政府僅存具有事實上統治權的合法領土。
: │ 法律上主權:中華民國
: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
: │
: │
: 今日 為中華民國政府具有事實上統治權的合法領土。
: 法律上主權:中華民國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
: 臺澎:1895 甲午戰爭後,大清國以具國際法效力的馬關(下關)條約將其主權
請問大清國為何有權轉交台灣主權?大清國當初如何取得台灣主權?
日治以前台灣住民何時自決將台灣主權交予任一政權?
馬關條約 第二款
「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馬關條約只說將管理之權讓與日本,為何會連主權(如果清國有的話)也移轉給日本呢?
: │ 移轉給日本,並自條約生效日起成為日本的合法領土。
: │ 法律上主權:大清國→日本
: │ 事實上統治:大清國→日本
: │
: │
: 1945 在日本無條件投降後,依照一般第一號命令 (General Order No.1)
: │ 向「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將軍」投降。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其戰後
: │ 代管軍政府。
: │ 法律上主權:日本
: │ 事實上統治:日本→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 │ *在法律上,臺澎是受二戰同盟國管理,中華民國只是實際執行者。
: │ 管理權力鏈:
: │ 同盟國-同盟國太平洋戰區代理國(美國)-中華民國
: │
: │
: 1952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正式結束與同盟國大多數成員國的戰爭狀態。
: │ 台北和約生效,日本正式結束與中華民國的戰爭狀態。
: │
: │ 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中放棄對臺澎的主權,
: │ 並未指明主權歸屬,導致臺澎主權陷入未定狀態。
: │
: │ 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的人民自決原則,
: │ 其主權歸屬之決定權落入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居住在臺灣
: │ 的臺灣人民。
: │
: │ 法律上主權:日本→未定(應依住民自決由臺灣人民決定)
: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 │
部分原文刪除
: 「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
: *由於中華民國國籍法主要採血緣主義(包括自然血緣及收養等擬制血緣),
: 所以只要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都可依據中華民國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1912 中華民國成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
: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
: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
: │
: │
: 1971 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喪失中國代表權,對因此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
: │ 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國家來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
: │
: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
: │
: 今日 從 1971 年至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你就沒有我」關
: 係一直沒有改變,所以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
: 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其國際上的國籍始終取決於國家承認。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透過歸化手續取得中華民國的臺灣人民:
: 今日 由於是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自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沒有任何
: 瑕疵。其國籍承認與「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
: 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相同。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 最後來談一下住民自決公投。
: 從前述的說明,相信大家會很了解我們所面臨的的狀況非常複雜。
: 在領土的主權歸屬及其在住民自決公投的意義上:
:
: 「臺灣與澎湖」:
: 自始並非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 而是中華民國政府自 1945 年起為同盟國代管,
: 且原主權國日本在 1952 年起放棄處分及統治權利的土地。
: 其最終主權歸屬根據聯合國憲章應「透過住民自決」來決定。
: 其住民自決的選項主要有:
: 1.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接受終統憲法擘劃的終統未來。
: 2.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 3.創立新國家。
: 「金門與馬祖」:
: 一開始就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也因此成為中華民國政府
: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統治權的標的。
: 其最終主權歸屬應依據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權
: 爭奪戰的結果來決定。
: 也由於一開始就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所以必須舉辦「獨立公投」
: 才能「從在統治權爭奪戰勝出的國家獨立」。
: 其住民自決的選項主要有:
: 1.脫離中華民國,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 2.脫離中華民國,併入其他國家(包括在臺澎創立的新國家)。
: 3.脫離中華民國,創立新國家。
: 在身分及其在住民自決公投的意義上:
: 「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
: 在臺澎住民自決的部分:
: 由於當日本在 1952 放棄對臺澎的一切權利時,
: 那些被同時撤銷日本國籍的原臺澎住民才是「真正的住民」,
: 所以,原本只有這些原臺澎住民有權參與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
: 但因為 1949 敗逃到臺澎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了活命搞戒嚴,
: 而原本應該盯著中華民國政府協助臺澎住民完成住民自決程序
: 的同盟國太平洋戰區代理國(美國)又忙著打反共戰爭,
: 於是放任身為反共盟友的中華民國政府壓迫原臺澎住民,
: 所以當時根本沒有機會進行真正的住民自決公投。
: 依據權利繼承原則,未來若有機會舉行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
: 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皆有權參與公投。
請問為何只有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有權參與?
為何其他台灣住民無權參與?
為何台灣主權只限於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
是因為他們祖先比較早來嗎?
那他們祖先來台時是如何從原原台澎住民手中合法取得分享台澎主權的資格呢?
是因為已擁有法律上的他國國籍,所以就不能分享台澎主權嗎?
那當初來台的大明國大清國移民都有先辦理放棄國籍嗎?
(以下原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