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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論述]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vs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
時間: Thu Apr 23 12:08:42 2015
在本篇我們將說明「臺澎國際法法理連線」與「推翻中華民國體制公投
建國派」(以下簡稱「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之間的差別。
這裡的說明主要是以我們對各論述觀點的觀察為基礎,若有錯誤之處,
歡迎大家不吝指正。
在開始之前,請容我們重申基本立場與主張:
我們認為:
「臺澎是同盟國委託中華民國政府代管的前日本領土,其主權歸屬未定」。
我們主張:
「在取得中華民國執政權後,宣布中華民國終止代管,並協助臺澎依聯合
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之住民自決原則自主建國」。
接下來,我們將簡單說明我們與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倡議者的區別及我
們對其立場的看法。
◎觀點主要差異◎
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最主要的訴求是:
「推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殖民體制、廢除中華民國憲法、修改公投法、住
民自決建國制憲,以台澎金馬為領土範圍建立新國家。」
相對於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我們認為:
「中華民國政府是在同盟國委託下代管臺澎,所以並非法佔領台灣。
臺澎建國並不需要推翻中華民國或廢除其憲法,只要在取得中華民國執
政權後終止代管臺澎,然後依住民自決公投建國。
金門、馬祖的法理主權屬於中國,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在國際法上有真正的主權爭議的地方。
所以,臺澎建國時不應將其納為領土,以避免捲入與中國的主權爭議。
金門、馬祖之後可透過主權住民自決公投脫離中國。
住民自決建國是要徹底解決國際法上臺澎主權歸屬未定的國際問題。
所以,建國公投並不是依處理中華民國內政問題的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
政務公投 (referendum) ,而是國際上用於處理主權、決定政權的主權
公投 (plebiscite) 。」
◎對觀點形成原因的理解◎
關於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的形成,我們認為:
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的支持者很清楚地認知到中華民國並無臺澎主權,
因此能適切地將「住民自決公投」列為建國的方法,算是與國際處理自
戰敗國分離領土的原則較為貼近的觀點。
然而,或許是因為對金門、馬祖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認知還有些模糊,因
此在領土範圍方面仍將其納入。
再者,或許是忽略了「建國公投」具有的國際法性質,因此誤認為住民
自決公投須依處理中華民國內政問題的公民投票法來進行,從而主張修
改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法。
另外,可能是因為沒有意識到「建國」行為本身的創造性質,所以也將
「廢除中華民國憲法」也列入訴求。
對於持推翻體制公投建國派觀點的朋友,我們理解並且認同大家主張要
「推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殖民體制、廢除其憲法」的原因。我們主張中華
民國終止代管,同樣是要終止中華民國的不當統治。
但對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性質、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以及對領土範
圍的認知,我們相信大家之所以會如此認為,也是根源於對臺澎法理地
位以及臺澎與金馬在法理地位的差異不夠瞭解。不過,只要大家願意靜
心思考一下我們的觀點,相信大家會認同我們的看法。
所以,對於堅決反對臺灣與海峽對岸統一,而目前持推翻體制公投建國
派觀點的朋友,我們尊重大家的看法與選擇,並對彼此的合作與交流持
非常正面、友善的態度。我們希望日後能藉由各方面的接觸與交流讓持
此觀點的朋友更認識、瞭解台澎的法理地位,進而一同攜手合作完成法
理建國的目標。
◎善意提醒◎
對於持此派觀點的朋友,我們尊重大家的看法與選擇。不過,因為這個
觀點對於台灣爭取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法理地位確實有不利之處,所以在
此我們想提醒採取這個觀點的朋友以下幾點:
1.依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實際採取的行動,中華民國政府不論被定
性為流亡政府 (government-in-exile)或殘存國家 (rump state) 的政
府,都是一個依據同盟國的委託,代理同盟國管理自戰敗國分離之領土
的政治實體,因此,中華民國並未非法佔領台澎。
中華民國佔領、管理臺澎在國際法上是合法的,但中華民國將臺澎納入
領土則是非法行為,且其統治手段嚴重違反民主法治國家應遵循的原則。
2.一般來說,推翻國家、政府的目的在於取得該政府所具有的領土主權,
由於中華民國並無臺澎主權,要建立擁有臺澎主權的新國家並不需要推
翻中華民國政府。
當然,如果考量到金馬,那麼或許推翻中華民國政府是必要的。但由於
國際法法理上金馬主權始終屬於中國,推翻中華民國並讓新國家接手金
馬的實質統治將使新國家與中國存在主權爭議。
若要與中國徹底分離,讓中華民國存在並繼續統治金馬會是較適宜的做
法。當然,屆時金馬也可以另行舉辦主權公投 (plebiscite) 來脫離中
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構築的中國,並加入在臺澎建立的
新國家。
3.由於中華民國並無臺澎主權,且在法理上臺澎住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要在臺澎實施新國家的憲法並不需要廢除中華民國憲法。
此外,臺澎住民並非法理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儘管可以在中華民國修改
管理臺澎的基本原則(中華民國憲法)時表示意見(參與修憲),但卻
沒有廢除中華民國憲法的資格。
若將中華民國憲法廢除後實施新憲法,將會使行動的性質從「建立國家」
轉變為「建立政府」,從而必須繼承中華民國政府原有的一切,包括非
主權國家的國際地位及從國共內戰衍生的一切。因此,毋庸廢除中華民
國憲法。
事實上,若依據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的規劃讓中華民國終止代管臺
澎,中華民國憲法就會自動停止實施,一方面達成實質廢除的效果,另
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發生「建政」效果而繼承中華民國的一切,包括在國
際法上的不利地位。
4.臺澎主權問題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問題而非國內政務問題。因此,在進行
住民自決程序時,並非依據處理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法進行政務公投
(referendum),而是依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自決原則進行主權公
投 (plebiscite)。
由於臺灣與其他許多在二次戰後誕生的新國家一樣都是自殖民帝國分離
的領土,因此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應參考這些國家的做法。
當然,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相當支持修改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法,
將臺灣民眾影響中華民國施政的門檻降低,讓臺灣民眾更有能力去阻止
中華民國政府做出不當的施政行為。
總之,我們希望大家務必了解:
臺澎自決建國公投是主權公投 (plebicite) 而非政務公投 (referendum),
所以,我們不應該因為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制度難以運作就去質疑公投
建國的可行性,也不需要為了辦建國公投而去下修公民投票法的門檻,
因為建國公投本來就不是,也不應該依據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法舉行。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ppt.cc/NL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