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批週休2日 勞陣:加班應維持上限46小時

作者: Fiesta2010 (Fiesta)   2015-04-24 01:38:23
以低底薪抑制加班費計算方式還不算很扯,更扯的是政府幫著資方省加班費
台灣的勞基法都假設資方很守法,所以沒有預設萬一超過法定加班時數該怎麼計算加班費
那超過法定工時的加班費怎麼算?以前勞委會就出了個函釋
(86)台勞動二 字第 014175 號 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
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 (80) 勞動二字第二
○四四四號函釋在案。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就是說超過46小時的部分你雙方打一架決定啦,反正不要少於1.66就好
以勞雇雙方懸殊的談判能力,勞工根本沒有能力談到更多加班費,
何況是有哪個雇主敢明目張膽跟勞工約定違反法定工時的加班費?
另一方面,超時加班的情況沒有讓慣老闆付出懲罰性的加班費,單憑你勞動稽查員查到一件
重罰兩萬的效率,是有多少嚇阻能力?
最扯還有財政部幫忙補刀。怎麼補刀?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
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
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
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
數」之內
超過46小時的部分,實務按上開函釋反面解釋,勞工還要納所得稅,你用肝換來的錢要被慣老闆壓榨一次,財政部還要再撥一層皮
照鬼島這種剝削方式不要說慣老闆嗆聲想走,能不能留得住勞工才是重點吧!
※ 引述《esteemfor (尊重)》之銘言:
: : → tn00210585: 落實加班費支付才有意義 其他都是屁 04/24 00:53
: 其實多數爛公司的作法是故意只開基本工資當底薪
: 於是加班薪資的算法就是
: 基底時薪=20000元/240小時=83.33元
: 1.33倍的加班費=83.33*1.33=110.83元
: 110.83比請工讀生115還便宜!!!
: 所以只落實加班費而不限制加班時數的話
: 正職員工會被爛老闆凹加班、操到死
: 領到的「加班費」卻連工讀生都不如!!
作者: MMMB4219 (魯蛇剋星 3M哥)   2014-04-24 01:38:00
絕對能留得住 因為台灣人口過剩 密度前三不是叫假的
作者: newfolder (囧)   2015-04-24 01:39:00
台灣人太多 無解 能逃的都逃了 逃不掉的根本不用留住啊
作者: choger (躺著也中槍)   2015-04-24 01:42:00
慣老闆如果連台灣都待不下去 去國外只能被抗爭或缺工
作者: ljmk1246 (ljmk1246)   2015-04-24 01:44:00
但實際上加班費無論有沒有超過 好像都不用繳所得稅阿?
作者: Fiesta2010 (Fiesta)   2015-04-24 01:54:00
作者: ljmk1246 (ljmk1246)   2015-04-24 02:00:00
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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