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as12 (養熊熊ing)》之銘言:
: 想起去年paper被退稿時作的惡夢
: 被退稿的研究生
: 渾渾噩噩走在街上
: 忽然,一陣風吹來
: 一張傳單
: 吹到被退稿的研究生臉上
: 這難道是神喻?
: 被退稿的研究生心想 茲事體大
: 恭敬的拿起傳單一看
: 原來不是傳單
: 而是張宣傳反某夜市的陳情書
: 號召居民在這張陳情書上寫上個資,簽名蓋章
: 然後把這張陳情書到市政府
: 要求市政府宣告夜市違法
: 奇怪的是
: 傳單上用力的寫著夜市對"某些住戶"有多不好
: 卻完全沒寫這傳單是誰 或哪個團體發放的
: 沒有任何署名 沒有連絡方式
: 也沒說明如何保障個資
: 更讓被退稿的研究生不解的是
: 就算想要響應這些"不知名人士"的號召
: 寄送陳情書的郵資還要拿到陳情書的人自己付...
: 而不是發送陳情書的不知名人士先預付...
: 這時
: 被退稿的研究生想起了付投稿刊登費與審稿費的資金壓力
: 就嚇醒了.....
: 呼~~~原來只是夢...
: 不是神喻~~~~
來個歷史發展平衡一下
樂華夜市興起於1970年代,入口(靠永和路端)旁原本有一家「樂華戲院」
(現已改建為錢櫃KTV),夜市因此而得名。最初夜市範圍僅限於永平路自永和路口
至保福路一段路口,再轉至保福路一段頭,大略呈L形。
1980年代,沿著永平路逐步向西沿伸至保平路18巷口。
1998年底台北捷運橘線(中和線)通車後,因距離捷運頂溪站甚近,夜市發展更為快速
,因而沿伸到中山路口,形成現有的規模 by wiki
好了 自行擴張規模延伸到中山路口的附近住宅區 到底算不算違法??
土地使用分區該持續延伸的部份可是列為住宅區
於法於理 近中山路的居民本來就可以抗議持續延伸的夜市
(加上他們抗議的點 他們抓的點是本來就存在 75年-90年建造的集合住宅居多)
合法合理的話 法院為啥判敗訴?
拿40年前的營業規模來護航現在營業範圍...怎麼想都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