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於言論的刑事責任,只有公然侮辱和誹謗兩種
可是公然侮辱要對人格的詆毀才會成罪
誹謗就更寬鬆了,能證明真實,或是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就可以不罰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也可以不罰。
我覺得這在現在網路發達的社會根本還不夠用,
應該要有類似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
只要讓人感受到不舒服、敵意或是冒犯,就可以成罪。
例如八卦版有人被笑:醒醒吧,你沒有妹妹的時候,
雖然沒有妹妹是事實,可是當事人的感受就已經受傷了。
至於網路實名制,韓國已經失敗了,我覺得不太可行。
民主自由對台灣人來說,是才出現沒十幾二十年的舶來品,
在台灣人的素質還不夠高的時候,應該要有更多的限制。
就像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一樣,因為還考慮的不夠周全,
所以我想內地應該也是一樣,等到人民素質提升自然可以少一些限制。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