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1y (Hegemony)》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不放棄監視器執法 柯轟「腦袋裝大便」
: 2015年04月24日13:16
: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上次交通會報拋奇想,希望用監視器來抓違停,卻遭議會批評在搶錢,
: 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要件,柯文哲今日再出席交通會議,對這樣想
: 法依舊不肯放棄,他強調「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如果因為一個條文而
: 限制後續動作,不做任何改善,這樣的人根本是「腦袋裝大便」。
: 交通局長鍾慧諭表示,柯的想法是希望能減少人力浪費,他坦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目前規定,當員警無法執法情況下,才可以用器材進行輔助,不得一開始就採用器材執
: 法,這點牽涉中央修法問題,真的要執行還需進行溝通。(陳思豪/台北報導)
重點好像應該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的規定
這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看一下第三項第四款規定,本來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本來就可以科學儀器逕行舉發
科學儀器又沒規定用監視器不可以
所以局長一直說受限於中央法律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以往也有很多用監視器直接舉發的例子
尤其是發生車禍,警察常依據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就舉發了
本來就規定可以,只是因為怕引起民怨,
所以一直沒有這樣做而已
討論問題時,先去看前提到底對不對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