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老三台三大報新聞時,看許多新聞報紙時錯字或用詞錯誤極少。就算有錯誤,各大報讀者糾正後也會刊登錯誤勘誤更正道歉啟事。
但現在網路上各報常出現一些錯誤或是主題奇奇怪怪或是靈異,或是事後發現是錯誤的報導,但看看報導記者名常是
"綜合報導"、"地方報導"、"生活資訊中心"等等等的沒有對此文責任負責的人名。
是否新聞媒體網路化後,發出的網路新聞稿也就能捨棄實名制?如果是要保障記者人身安全,那是否也至少該掛個為此篇文章負責的審稿人?
嚴格算發出的新聞應該都算是記者等等從業人員的產品,為什麼現在許多產品有明顯瑕疵時,卻可以不需要為瑕疵產品負責呢?
令我想到卸任立委與錯誤政策之間
也是少數不用太需要為錯誤產品負責的狀態。
有沒有有關報導記者從署名到掛 "資訊中心"、"綜合報導"、"地方報導"、"生活資訊中心",就不用為錯誤道歉的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