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ksm (肉腳株式會社)
2015-04-26 10:55:07: → AnpingTW: 17不行15才兩小無猜 14以下準強姦了 合意也不行 04/26 08:58
不懂不要亂推文,這樣會害到人
甚麼叫準強姦?強姦還有再用準的喔
還有甚麼叫17不行15才兩小無猜,你難道都不看法條的嗎?還是你們老師沒教好
首先先說明刑227,先簡單說明,它分為兩種,14,15一組,13以下一組
你只要跟未滿16的"人"(不限男女)發生有性交或是猥褻(例如摸胸部或互舔)的行為
你就構成了這一條的法條構成要件,但前提是受害人必須是合意,也就是在不違背
受害人的意願,因為如果違背了受害人意願,就不是用227而是222或224-1的加重
所以227又稱"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主要是在保護未成年人(嚴格來說是15歲以下)
但是這時候就有一個誤區出來了,如果雙方都未滿16呢?
沒錯,兩個人都構成了本條的法條構成要件,這就是後面所衍生的227-1
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請跟我大聲的念一次法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有沒有注意到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
十八歲以下之人!
十八歲以下之人!
十八歲以下之人!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沒錯,就是這個,他是中華民國刑法裡,唯一一條針對滿18歲而未滿19歲的條款
而且前面沒有"得",也就是當法官在判時,一定要減輕或免除,
照慣例來個例題解釋:
今天剛滿18小明為了慶祝自己的生日,跟已經13歲的小女友小芬跑去開房間辦成年禮
事後被雙方父母抓包,請問小明所犯何罪?
1.小明在未違背小芬(13)意願下性交,構成227
(再補充一次,如果違反意願,就是222條第二款加重強制了)
2.但因小明剛滿18,應依227-1減輕或免除其刑
再補充一下下,我國刑法上,只要跟年滿16足歲以上的人合意性交就沒有犯罪的問題
但!!如果被認為有對價關係,你就會卡到另一條特別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因為他將保護對象擴大到17歲以下(一樣滿18足歲就可以,但滿18一樣有另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