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一女喝茫遭撿屍 惡狼土地公廟前奪童真

作者: nksm (肉腳株式會社)   2015-04-26 10:55:07
: → AnpingTW: 17不行15才兩小無猜 14以下準強姦了 合意也不行 04/26 08:58
不懂不要亂推文,這樣會害到人
甚麼叫準強姦?強姦還有再用準的喔
還有甚麼叫17不行15才兩小無猜,你難道都不看法條的嗎?還是你們老師沒教好
首先先說明刑227,先簡單說明,它分為兩種,14,15一組,13以下一組
你只要跟未滿16的"人"(不限男女)發生有性交或是猥褻(例如摸胸部或互舔)的行為
你就構成了這一條的法條構成要件,但前提是受害人必須是合意,也就是在不違背
受害人的意願,因為如果違背了受害人意願,就不是用227而是222或224-1的加重
所以227又稱"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主要是在保護未成年人(嚴格來說是15歲以下)
但是這時候就有一個誤區出來了,如果雙方都未滿16呢?
沒錯,兩個人都構成了本條的法條構成要件,這就是後面所衍生的227-1
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請跟我大聲的念一次法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有沒有注意到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
十八歲以下之人!
十八歲以下之人!
十八歲以下之人!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沒錯,就是這個,他是中華民國刑法裡,唯一一條針對滿18歲而未滿19歲的條款
而且前面沒有"得",也就是當法官在判時,一定要減輕或免除,
照慣例來個例題解釋:
今天剛滿18小明為了慶祝自己的生日,跟已經13歲的小女友小芬跑去開房間辦成年禮
事後被雙方父母抓包,請問小明所犯何罪?
1.小明在未違背小芬(13)意願下性交,構成227
(再補充一次,如果違反意願,就是222條第二款加重強制了)
2.但因小明剛滿18,應依227-1減輕或免除其刑
再補充一下下,我國刑法上,只要跟年滿16足歲以上的人合意性交就沒有犯罪的問題
但!!如果被認為有對價關係,你就會卡到另一條特別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因為他將保護對象擴大到17歲以下(一樣滿18足歲就可以,但滿18一樣有另一條)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4-26 10:56:00
打臉文
作者: LFTK (LFTK)   2015-04-26 10:56:00
其實講一堆 28歲不爽也是照樣告
作者: ToGoBack (屠狗輩)   2015-04-26 10:57:00
作者: yamazaki2010 (每天發一廢文 保證不憂鬱)   2015-04-26 10:57:00
大概在監獄裡面看太多案例了監獄管理員福利變很差厚
作者: wuming2 (炸雞腿!)   2015-04-26 11:00:00
各種法律
作者: grandwar   2015-04-26 11:03:00
連你老婆都能告你性侵了,不嫖妓的話沒事還是開聖人模式
作者: otajohn (otajohn)   2015-04-26 11:03:00
謝謝 這篇讓我學到很多
作者: akiyamatt (aki)   2015-04-26 11:09:00
這邊原本就一堆連刑法227和兒少法都分不清的法盲啊...
作者: pchunter (po)   2015-04-26 11:13:00
227-1是針對18歲以下的人,為何說:{滿18歲而未滿19歲}?
作者: cospergod (cospergod)   2015-04-26 11:46:00
再怎麼精充腦也要記住16這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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