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軍紀崩壞,在軍醫院反應問題的經歷

作者: johnpson (正面 樂觀)   2015-04-27 23:41:46
※ [本文轉錄自 Employee 看板 #1LDdsOm3 ]
作者: aminyawish (aminya) 看板: Employee
標題: [討論] 軍紀崩壞,在軍醫院反應問題的經歷
時間: Wed Apr 22 00:40:54 2015
本想把這篇文章po在熱門版,但權限不足,就貼在這一版.
以軍紀問題的角度來看看我在軍醫院反應問題的經歷,請大家公評
論語: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我們都知道典守者不得辭其過。
但當遇層層上級以權勢欺壓,讓你無法盡典守之責,是誰之過與?
不畏懼重重壓力與被免職的威脅依法盡職,而被這些上級以不合法的理由嚴懲,幾進革職
,是誰之過與?
將這些上級違法,違紀之事證呈報最高行政首長,被官官相互循私包庇,無法得到合法的
回應,是誰之過與?
軍紀崩壞,這四個字對大家來說只是形容詞,但對我來說可是在軍方單位服務過的經歷,
內心真切的感受。
我在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前為海軍左營總醫院)服務,非軍職人員,於100年6月間
到職。這家軍醫院多年來在門診單位存在者嚴重的醫療安全問題,此問題也違反了醫療法
及其它相關法律。
因此文只陳述關於此案軍紀崩壞的部分,對於違反醫療法,及勞基法等其它法律在此只大
略說明,細節部份另文陳述。
此醫院多年來將編制於門診單位的注射室當內科臨床病房使用,強制未具有相關病房臨床
專業護理經驗的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需要有相關臨床專業經驗的護理人員才能執行的
化療及輸血技術已有多年(至少8年),並由門診櫃台人員一人兼職,此業務又由全單位
約30個同事輪值,且門診注射室依編制並無駐點醫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為病患執行輸血及化療技術有嚴重的醫療安全問題及影響門診護理人員的
工作權益。
其中門診化療業務已於101年8月我以相關法規與各大醫院門診化療處理規範在門診病房會
提出:「門診化療由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執行,違反相關醫療法規及影響門診
化療病患的醫療安全,與門診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
經過多月門診同事極力的反應後,約於101年底門診化療病患則移至9樓病房由臨床病房護
理人員為門診化療病患執行化療技術,但未見院方相關主管對於門診化療案依法栽示的相
關文件。
此案是關於門診輸血部份:
把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違反醫療法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
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強制未具相關臨床經驗之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需相關臨床專業經驗之輸血技術,且未編
制責任醫師駐點。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
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院方違反上述醫療法規而強制門診護理人員執行對自身及門診病患有安全問題的業務,違
反勞基法,及其它法律。
我為病患醫療安全反應這個問題,結果是被院方年度考績列為乙等。且院方認為我反應這
個問題已達到解僱原因,但審約情節非嚴重所以只將年度考績列為乙等。
向院方直屬主管反應無回應,向院方監察官申訴。院方回應考績作業程序均符合規定。
將此案相關事證資料向總統府陳情,總統府將此案分給行政院,行政院給國防部,國防部
給軍醫局。軍醫局調查後回函,認為院方一切合法。我對軍醫局回函提出異議上呈總統府
,總統府轉國防部,國防部認定軍醫局與院方一切合法,無違法情事。
軍紀崩壞就在我反應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有非軍職基層主管以不正確訊息挑撥煽動與其關
係好的某些高階軍職主管,將這個如此嚴重的醫療安全問題認定為我個人的問題,讓此高
階軍職主管疑似對基層軍職主管施壓,使我無法將問題依正常行政程序向上級主管反應。
我們單位同事對於這個問題也向院方反應多年,但都沒有回應,所以此次單位
全體同事對此問題有相同共識並在102年8月及9月份單位會議向院方權責主管提出現行門
診輸血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及護理人員工作權益,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要求院方改進。
但該非軍職基層主管疑似誤導,誘騙,讓有些同事認同現行門診輸血沒有問題。同時更疑
似不當行使主管排班職權對不認同她的同事,她認為與我較好的同事用排班與休假惡整,
或謠言中傷。當我發現有這樣的現象時,只好與單位同事疏遠,以免同事被惡整。
該主管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她向與她關係較好的高階主管說:「門診輸血案只有我個人
有問題,其它同事都沒問題。所以門診輸血案是我個人的事。」造成多數高階軍職主管認
同她的說法。
因為曾有某高階主管有親口向我說:「這件事只有我有意見,其它同事都沒意見。」
讓我在反應這個問題時層層受阻。
為了不連累其它同事被惡意對待造成工作上的困擾,為了輸血病患的醫療安全只好孤軍奮
戰。
此非軍職主管當時是門診單位的副護理長,剛由急診單位護理人員於102年3月升任門診副
護理長職務不到6個月,且於104年4月1日升任病房副護理長。
當時門診單位護理長職務由軍職主管少校急診護理長擔任,職銜為:急門診護理長。
當我依正常行政程序由基層軍職主管,急門診少校護理長反應門診輸血問題,請她上呈我
反應此案的文件給護理部及醫療部權責主管時,她面有難色好像有受到壓力的向我說,這
是你個人的事,文件要呈你自己去上呈。
那我只好就自己去護理部上呈,當時要請護理部中校主任將此問題呈給此案權責主管醫療
部主任上校時,中校護理部主任也向我說,這是我個人的事,要我自己去呈。
從院方評核我102年度考績列為乙等的理由之一也是非因公務所需影印門診輸血有關之文
件。即可證明,院方集體軍主管採信門診副護理長的說法。
我影印門診輸血有關文件是因門診輸血影響病患醫療安全,與證明門診單位無能力為輸血
病患紀錄完整輸血過程,並將資料上呈權責主管,實為公務所需,但院方認定我此行為非
公務所需,所以證明院方認定反應門診輸血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是我個人的事。
在102年10月初,門診副護理長未經上級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便擅自安排,門診輸血技
術與輸血護理記錄之考核,要求門診全體跟診人員要向其考核以用於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
輸血業務。
102年10月22日門診單位病房會,在我們單位未收到完整開會目的下,由醫療部上校主任
主持,由院方中校政戰處長聽證,與會人員有急門診上校主任、血液腫瘤科中校主治醫師
、院方公關、護理部中校主任、護理部中校副主任、護理部中校督導長、護理部急門診少
校護理長、護理部門診副護理、及門診單位全體同事。
且開會前並無知會本單位同事有權責長官來與會討論門診輸血一案。會議前權責長官也無
宣告此會議是對於門診輸血問題的決議,且無宣告門診輸血問題的決議是依每位同事的發
言為依據,有會議紀錄為證。
會中只口頭詢問每位同事關於門診輸血案的看法,之後院方高階軍職主管一致認定門診輸
血是我單位全體同事自願要做的,無視醫療法規,與相關行政責任,將所有責任推給我們
單位全體同事,且護理部權責主管並以此會議之會議紀錄上簽呈給院長核章。
當我向單位同事告知,護理部認為門診輸血是我們單位所有人在會議上同意要做的,同事
們都覺得不思議,有被陷害的感覺。
我有呈文向醫療部權責主管提出反對意見,提出此會議有意誤導我們單位同事,並提出單
位同事無行政決策權,無需負責此案相關決議責任,所有與此案相關決策之行政責任及醫
療責任皆由與此案相關之權責主管負責。
決議內容大意為:
1.由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為門診病患執行輸血技術。
2.由門診內科主治醫師將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集中於星期三及星期四。
3.指定開立輸血醫囑之門診內科主治醫師為該病患之注射室駐點醫師。
4.視病患輸血過程之情況若有緊急情況速送急診室處理。
此簽呈由護理部權責主管簽章,無法源依據,且未照會內科部主管,也未照會急診部主管
。也無上級單位醫療部主管簽章。更未發文至各會辦單位。
此簽呈上會辦單位只有院方監察官,真奇怪,監察官屬政戰處又不是醫療單位為何只會辦
監察官,而不會辦內科部與急診部。
承辦單位有護理部各級權責主管,及副院長核章。副院長為醫院副主官編制於院本部,什
麼時候變成本案承辦單位之一。
且此簽呈直到103年3月11日由護理部上呈103年月3月13日由院長核示,於103年5月底副護
理長在我們同事強烈要求下公佈。
此簽呈也是院方強制要求我們於門診注射室為病患執行輸血的主要依據,也是將我102年
度考績列為乙等的依據之一。或許細心的各位已經發現,先不管這份簽呈合不合法,可否
能執行。怎麼能以103年3月份的簽呈評核我102年度的考績呢?
我呈文向總統府質疑此簽呈這些疑議,國防部回覆:
1.簽呈合法性與可否決行的部份如下:
本案為門診病房會議紀錄之簽呈,會議內討論門診輸血作業流程及設施設備之建置,並由
單位依權責呈主官核示,另審酌會議記錄及公文書無需對內所屬發文,宜由與會長官會後
運用相關集會時機宣達,故無違法情事。
也就是說這份簽呈,不需要直屬單位主管核章,不需要會辦單位核章,不需要發文知會各
會辦單位,只要主官核示且由與會長官會後運用相關集會時機宣達,就可執行。
真是不可思議,天啊!我們國家政府機關,或國軍單位的公文是這樣子在處理決行的嗎?
2.103年3月份的簽呈如何評核102年度的考績,國防部回覆:
經權責單位查證後,因屬左營分院人事考評作業權責,審酌相關考成作業均符合規範及程
序,尚無不合理情事。
我真無言。如果這是合理的,那什麼是不合理的呢?是身為軍職人員若沒有相互循私包庇
就是不合理嗎?
我回應:大意如下(全文我會po在我的fb)
1.例舉102年度優良事蹟,當選院內優良護理人員,與參加院內bls比賽護理組第一名,反
應門診輸血問題,且依據 「國軍左營總醫院編制內聘雇人員工作規則」,符合記功嘉獎
規定。為何我考績為乙等?並要求出示我的考成表。同時並提出我反應門診輸血的過失是
否要以被記一大過或二小過以上考成績等績分才會扣致80分以下列為乙等。
此次國防部回應更絕:當選優良護理人員與參加院內bls比賽護理組第一名,已有公開表
揚,所以不再獎勵。
而反應門診輸血問題是嚴重過失已達解僱原因,但分院審酌尚非情節嚴重,已列入年度考
核。
意思是說,國防部認定,我反應門診輸血問題已達解僱原因,是院方審酌後只將我年度考
績列為乙等,且國防部也無追究院方對我處份太輕。
所以我該感謝院方的寬容大量,及國防部對院方對我處份過輕而不追究,不然我反應門診
輸血問題早就要被解僱了。
還是國防部要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給我們國軍基層人員呢。
是不是作為國軍層人員都要遵從主官意識,不需遵守法規紀律。若違反主官意識,軍職人
員不管階級如何一律關禁閉,聘僱人員一律解聘。
當我知道我102年度考績因反應門診輸血事件而被不合法的理由列為乙等時,我就有向院
方監察官提出考績不公之申訴。
當我收到院方回文時,有去找監察官了解為什麼會這樣,並詢問他在此案上有
秉公調查處理嗎?監察系統不是獨立公正的嗎?監察官無奈回應,監察系統是獨立的沒錯
,但案子的結果還是要遵從主官意識。
這回答的太完美了,真不愧是我們的國軍監察人員。這句話的意思是監察系統是獨立的,
但公不公正要看單位主官能不能公正。不過這句話也道出了監察官欲盡責秉公辦理此案遂
不得願的無奈吧!
但對於院方回文我有舉出相關事證向監察官提出議異,同時並對院方與輸血案相關之權責
主管提出申訴,監察官也沒有再回應了,到了新舊任監察官交接原監察官有向我說,我申
訴的相關業務已移交給新任監察官,有交代新任監察官續辦。我有向新任監察官了解辦理
進度,新任監察官只回應我還在辦理,至今未有回應。
有也有向院方政戰處中校處長上呈此案權責主管違反醫療法及軍方法規紀律的相關事證,
請他協助處理。但也無回應。
說真的,天真的我剛開始還不太相信監察官說的話,但我也沒有笨到會相信國軍1985申訴
單位有能力處理這個案子,所以就把所有資料上呈三軍統帥馬英九總統。
總統府將此案由國防部辦理竟是如此結果,證明了院方少校監察官的說法,國軍監察單位
是公正的,但調查結果要遵從主官意識。同理可證,國軍軍紀是嚴明的,但要不要遵守是
遵從主官意識。
也就是說主官若是流氓意識,那這個單位軍職主管都要變流氓,如果主官是無賴意識那這
個單位的軍職主管都要耍無賴。請問國防部是不是這樣?
我相信一定是這樣的。不然在此案上,怎麼與此案相關的軍職主管都幾乎沒有國軍軍官應
有的剛正守紀的素養,一個個都像流氓一樣仗勢欺人,一個個都像無賴一樣寡廉鮮恥。
指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以不合法之公文強制非內科臨床或與輸血相關專業護理人
員於非內科臨床或相關病房的門診部門的注射室,為門診病患執行內科臨床專業之輸血護
理技術,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
國防部第一次回應:有關門診輸血涉違反「醫療法」疑義部份,經查該分院業於102年10
月22日由權責長官主持「門診病房會議」,針對門診護理人員輸血工作進行研討,並檢視
相關法規均無律定輸血「場地」,該分院為求周延亦針對疑義部份制訂相關作業流程及教
育訓練,經權責單位審認尚無涉法之虞。
用白話文講就是只要開個會把行政責任及醫療責任推給基層醫護人員,就可以違反醫療法
,違反醫院編制規定,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臨床病房使用,在門診單位由副護理長以一個
多月的時間將門診全體護理人員30個人考核後就可以執行內科病房的專業工作。而且集體
權責主管還認定這樣的作法是合法的。
我回應:關於醫療法規的解釋權應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來解釋。國防部軍醫局非
衛生單位主管機關所以無權解釋。
國防部第二次回應:案經諮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政事務科表示.....原文我有po在我的fb
上。
我在此回應:
此案是否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應由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解釋認定,並以
相關解釋文件為依據,而非以口頭諮詢高雄市衛生局的方式回應。但就以高雄市衛生局回
應內容可判定,此項資料提供單位衛勤保健處可能有意未提供以下重要資料:門診注射室
非臨床單位,且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大多未具有與輸血相關臨床護理經驗,要求非臨床單位
之護理人員執行需具相關臨床專業經驗之輸血技術。
把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這不就違反醫療法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
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強制未具相關臨床經驗之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需相關臨床專業經驗之輸血技術,且未編
制責任醫師駐點。難道這不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
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國防部為了包庇違紀下級單位,踐越職權曲解醫療法,無視於院方此嚴重違失已踰多年,
一意維護,已失公正。
向總統府陳情院方經辦此案二任少校監察官失職及瀆職部份。
國防部第一次回應:
有關臺端向單位監察部門申訴102年考績不公及檢舉醫院違反醫療法均無作為等情,經2位
監察幹部均按申訴案受理原則協處(103年4月14日以雄左院字第1030001312號函復臺端在
案),相關疑義部份切由權責單位依業務範疇管辦。
我回應:
院方經本案前後任監察官對本人提出的這二封抗辯文書無應有作為,超過國防部規定之法
定時間。
然而此案承辦單位國防部軍醫局卻有意認定院方103年4月14日以雄左院部字第1030001312
號函復本人文件,為這二位監察官無失職或瀆職之主要依據,無視本人對提出此二位監察
官失職或瀆職之具體事證。
國防部第二次回應:
與函復內容為同事由,在此不再贅述。
國防部無院方前後任監察官失職或瀆職之事證,砌詞強辯,蓄意包疪。
向總統府陳情:
在我反應門診輸血一案過程中更有疑似非軍職護理主管以不當言語煸動、挑撥甚至曲解法
規,與傳達不正訊息給多位軍職主管甚至高階軍職主管,操弄管理機制。在多次呈文向相
關軍職主管說明與反應皆無效,證明這些軍職主管可能有意被誤導,或故意配合。無視軍
職人員職責與紀律、缺乏法治觀念、以權代法,執意違反相關醫療法規及其它法律與軍方
法規紀律,強制要求門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為門診病患執行輸血技術,影響病患醫療
安全,與門診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
國防部二次回應,皆這些嚴重違反法規紀律的問題直接無視。
此案我歷經約一年的反應,反應過程所有資料經總統府轉國防部處理此案已有二次,國防
部調查此案共花了進4個月。國防部對此案調查結果竟回應,一切合法,無不法情事。
最後國防部將此案定議為勞資問題,
國防部於104年3月13日回應如下,綜觀全案應屬勞資雙方溝通協調扞格所致,部分陳情事
由亦屬單位行政裁量之權限,本部已責成該單位適法辦理;另有關是否違反相關法規部份
,除本部釋疑說明外,仍建議臺端可循該法律之主管機關諮詢,以維公信。
也就是說國防部經過多月調查,認定此案僅只是勞資雙方溝通問題,並無集體高階軍職人
違反軍方法規紀律,違反法醫療法,違反勞基法。
這樣的回應可真讓人意想不到,原來是可以用這種思維包庇下級單位違法違紀。原來國防
部可以代理衛服部來認定本案無違反醫療法,又可以代理勞動部認定本案僅是勞資雙方溝
通問題。國防部真行,甚至連總統府也無異議。
而本案實際上是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多年來強制門診輪值櫃台護理人員兼任門診注射室業務,並於
注射室中為病患執行輸血及化療業務,且上述業務皆由一人執行。
而在輸血業務中,無視由大部份內科門診注治醫師自行移將輸血患至急診處理,剩下極少
數主治醫師因尚未了解門診輸血違反相關法規,而開出的門診輸血醫囑在門診注射室執行
,當時在門診注射室輸血的病患人數約二個星期一個病患,從103年6月後就無病患於門診
注射室輸血。
此狀態讓一個僅於門診單位任職約6個月的副護理長利用與院內高階軍職主管的關係,濫
用主管職權,在未經權責主管同意即擅自安排門診輸血班及全單位同事輸血技術及護理紀
錄的考核,以做為門診極少數可以移至急診室輸血病患用,此極不合理的決定。並疑以「
有護理執照就可以在門診注射室執行輸血」和「門診輸血只有我有問題,所以是我個人問
題」,向院方多數高階軍職主管誤導。且院方權責主管集體有意配合違法,違紀。
且從院方評核我102年度考績列為乙等的理由,即可證明門診副護理長利用院內與她關係
良好的高階軍職人員操弄管理機制,且集體軍職主管有意配合的具體事證。
在我向院方監察官申訴我102年度考績不公,院方回應經綜合考評後,102年度考成評為乙
等,經查符合程序。
並說明考績為乙的理由是:
1.不願意接受門診輸血業務作法、技術稽核。
2.非因公務所需,亦未經同意私自影印輸血護理記錄,
依據「國軍聘僱人員考成作業規定」第四條考成層級權責劃分。初考官由直屬副主管擔任

所以提出我年度考績為乙的理由是副護理長,且我於單位會議上也公開詢問副護理長我
102年度考績理由是不是她呈報給護理部的。她有向我確認。
當時門診輸血業務作法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及違反醫療法,所以我不接受,但副護理長
卻強迫我們接受,即可證明副護理長個人同意要做門診輸血,還強迫同事們接受。
門診輸血技術稽核其中包含撰寫護理紀錄,副護理長並宣告此稽核是成為門診輸血用所以
我不接受。
但門診副護理長於102年10月初在未收到上級的指示下即擅自安排此稽核,在此又以此理
由呈報我102年度考績評核因由,可證明此輸血技術稽核為門診副護理長主導而非受上級
主管指示。
上述可證明門診輸血為門診副護理長主導。
而院方權責主管卻在10月22日利用我們單位病房會在無事先告知相關事項下,與全體單位
同事討論門診輸血問題,並做出門診輸血決議。來符合門診副護理長要在門診注射室由門
診單位同事為門診病患執行輸血的需要。
院方權責主管集體無視門診輸血違反醫療法,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只為門診副護理長
做出她需要的決定。這不是有問題嗎?
因副護理長在未收到上級指示下即擅自安排門診輸血班,為病患執行輸血,並撰寫護理紀
錄。我們都知道門診單位非臨床病房單位所以不用撰寫護理紀錄,且有些同事也無臨床相
關經驗,所以也不具備撰寫護理紀錄之專業能力。
所以我向單位主管指出該護理紀錄撰寫有不足之處,影響病患醫療安全,並影印成為副護
理長擅自要求同事執行輸血,並證明門診同事無撰寫專業護理紀錄的能力向護理部及醫療
部權責主管呈報。
所以我此舉是為因公務所需,並行使法律付予我保護病患醫療安全權力與責任,所以不需
要經由誰的受權才可以行使此權力。
依據「國軍聘僱人員考成作業規定」第四條考成層級權責劃分,要評核單位人員考績要經
過層層主管核定。也就是說門診副護理長向上級呈報我102年度考績為乙的理由如此不合
理而卻沒有一個主管提出異議。到最後連院長也同意。
門診副護理長以個人意願要求門診同事於門診注射室執行輸血技術,院方權責主管沒有禁
止這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違反相關法規的事件。反而依她的需要於102年10月22日以
會議的型式將此事件的行政責任與醫療責任推給基層醫護人員後同意她執行這項違法的事
件。更於103年3月11日簽核不合法的文件作為她執行此事項的依據。
當門診副護理長向上級呈報我102年度考績為乙的理由時,院方權責主管竟無詳查此理由
合法與否,片面采信。
當我向權責主管提出考績不公之申訴時,權責主管並無任何回應與說明。
當我向院方監察單位提出考績不公之申訴時,院方回應對我考成評核一切合法。
院方集體軍職主管在門診輸血案配合門診副護理長的需要為她開會發文,給予她非法執行
此案的依據。在評核我102年度考績時,院方集體軍職主管依照她的需要將我年度考績列
為乙等,甚至達到解僱的程度。
院方集體高階軍職主管只重視自己的利益,關係與權勢,無視我多次呈文告知此案諸多不
合法與不合理的現象。執意配合做出不合法的決定。並同意副護理長提出不合法的理由將
我年度考績列為乙等。這已足以證明非軍職基層主管操弄管理機制,集體軍職人員違法違
紀,國防部竟未予以詳查。
將所有與本案有關之事證資料向總統府陳情,承辦單位國防部歷經四個月調查二次,認定
院方一切合法,並將此案定為勞資雙方溝通問題。
此案依軍紀與軍人素質的角度來看,其嚴重度可比,勞乃成中校阿帕契違紀案,及洪仲丘
士官虐死案有過之而無不及。
勞乃成中校阿帕契違紀案,是因勞乃成中校恃寵生嬌,虛榮炫耀。無此案軍職主管惡意設
計陷害下屬,顛倒是非,將功為過。
洪仲丘士官犯案主官雖宣稱不知道士官不可關禁閉的規定,而犯錯。但此案我多次呈文告
知集體軍職人員已違法,違紀及諸多不合理現象。但這些軍職人員執意配合違法,違紀。
在國軍單位一個集體軍職人員違法違紀,顛倒是非,將功為過的問題反應到了總統府都無
法得到正確的回應。只看到國防部對下級單位極力包庇,軍紀崩壞的現象。
我非軍職人員,有高階軍職主管向我說覺得這裏不好就另謀高就。這位主管說的沒錯,我
要走便可走,但是這件事若發生在基層軍職人員身上,那這些廣大的基層軍職人員該如何
自處?
我認為現在國軍沒有幾個基層軍職人員有能力面對如此壓力,並不是我看輕大家,也不是
要體現我意志多堅強。我要說的是為什麼國防部要讓我們國軍基層人員為了盡責,竟然要
承受如此大的壓力,為了要盡責竟然要面對這些高階軍職人員讓人心寒的態度,為了要盡
責竟然要面對整個體制如此黑暗的一面。
進入地嶽才知道惡鬼的模樣,走過黑暗才知道夜路的漫長,面對泰山才知道壓力的重量。
利用極少數的病患與醫療上長期的疏失,而集體軍職權責主管為了謀取各自的私利,拋棄
了身為醫療人員對病患治療與照顧的職責,失去了正常人對病苦之人的體恤與憐憫。實與
地嶽的惡鬼無異。
利用高階主管的信任與對單位同事的算計陷害,而集體軍職權責主管為了保有各自的權勢
,遺忘了身為權責主管應有的公正光明,踐踏了正常人應有的真誠與善意。將黑暗帶入了
院內同仁的心中。
利用職權上人事任免以工作脅迫,集體軍職主管為維保各自的關係,無視自身權責上的責
任,顛倒事非,視功為過,給盡責的人如泰山般的壓力。
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但當遇層層上級以權勢欺壓,讓你無法盡典守之責,是誰之過與?
不畏懼重重壓力與被免職的威脅依法盡職,而被這些上級以不合法的理由嚴懲,幾進革職
,是誰之過與?
將這些上級違法,違紀之事證呈報最高行政首長,被官官相互循私包庇,無法得到合法的
回應,是誰之過與?
軍紀崩壞,已不只是形容詞。
希望所有盡職的國軍人員都能得到相應的榮耀。
詳細資料有po在我的facebook上
護理師 謝美齡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04-22 04:38:00
能貼出facebook的連結嗎?另外建議可找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 協助看看https://www.facebook.com/powerful.nurses
作者: aminyawish (aminya)   2014-04-22 22:03:00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49579以上是我的facebook連結感謝azukitw大,提供的方式,我覺得軍紀問題比較嚴重facebook連結更正id=100004957964769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04-23 19:36:00
幫縮網址 這樣比較好讓人點進去看 http://ppt.cc/yXQJ另外給個建議是重新寫個"精簡版"的文章 約500字就好這樣比較能吸引更多網友願意大致了解
作者: aminyawish (aminya)   2014-04-23 23:27:00
感謝azukitw大的協助與建議,我會寫個"精簡版"的po上來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04-27 22:25:00
ptt縮網址似乎掛點了 請直接點FB連結
作者: diablo5566 (❺❺❻❻不能亡)   2015-04-27 23:42:00
太長 end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5-04-27 23:43:00
軍醫院護理師 好像有軍官階? 如果是小兵就GG惹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7 23:44:00
修改後 不知道能不能送地檢署告發?軍方的機制在洪案惹惱了全國人 才修法你可以試試其他管道
作者: rock810   2015-04-27 23:47:00
體制內有用的話,抗議也不會那麼多了主事人都是為了自己安穩的生活,寧可息事寧人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4-27 23:48:00
又一個等同千文哥的勇者
作者: rock810   2015-04-27 23:48:00
在這個狀況下,沒出事都沒事,然後一出包大家看戲配飯你這包,可能得等將來醫院因為這件事情出大包的時候...
作者: wilsonchen26 (威爾森)   2015-04-27 23:55:00
加油啊~~
作者: frgthy   2015-04-27 23:58:00
可以理解,不意外
作者: barry1027gg (Liukoo Pig)   2015-04-28 00:01:00
這篇很重要阿!!!
作者: donotrefuse (來者不拒~)   2015-04-28 00:02:00
是下屬提出建議 結果反而因此被打成乙等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