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行車監視器可以舉發和違規停車可不可以用監視器舉發,提供現行
的法律條文供大家參考討論。(菜鳥新手,不會上色請見諒)
依7-2條第2項看起來「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是可以用「非固定式
並且經公告」之「科學儀器」來逕行舉發。只是科學儀器設置是否另需設
立專法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之後的執行程序是否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也都需要思考一下。
法律當然可以修,但或許重點是在於大家是不是贊成國家機器以這樣的方
式來處理某一路段違規停車嚴重的問題吧。其他的行政違規問題,是不是
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例如:未繳納牌照稅而以監視器自動過濾舉
發。
人民基本人權免於國家機器的「可能侵害」,這個問題對於自認遵守法律
循規蹈矩的人民而言,似乎都只是阻擾行政效率的託詞。如何在兩者間取
得平衡正是需要一個偉大的政治人物的智慧來實踐。